民眾陳情噪音案件居高不下,但監察院調查《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都有情節重大的勒令停工的認定規定,唯獨《噪音管制法》沒有明確要求,環保署為此訂定《違反噪音管制法認定裁處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認定原則》,只要經處分按日連續處罰累計逾20日等情形,將得以勒令停工。
環保署研擬的噪音情節重大,可以裁處勒令停工的規定包括,1.經處分按日連續處罰累計逾20日,2.經處分後,自報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經查證非屬實者,3.一年內經按次處罰鍰5次或經限期改善2次,仍繼續違反《噪音防制法》規定者,4.未經許可證內容設置或操作,經處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且一年內經按次處罰三次者,5.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環境安寧的行為。
環保署空保處說,《噪音防制法》第25條就有可以勒令停工的規定,但相關情節規定未載明,因此擬定這項認定原則,供縣市政府裁罰作為依據,且重大噪音情節得以勒令停工的對象,依《噪音防制法》第24條,包括工廠、娛樂或營業場所、營建工程及擴音設施(例如藥妝店、便利商店)及其他經公告的場所、工程及設施。
監察院是在2010年調查桃園縣八德市嘉慶塑膠有限公司長期製造噪音及排放廢氣,2009年起桃園縣政府就受理97件次嘉慶塑膠的公害污染陳情,雖然有4次噪音違規被告發,卻無法勒令其停工,導致該工廠噪音持續進行,監委洪昭男認為環保署疏於適時檢討修訂《噪音管制法》,相關法令不盡完備,致縣市政府未能有效稽查違法,影響民眾居住安寧。(洪敏隆/台北報導)
資訊來源:噪音違規情節重大也可令停工停業 | 即時新聞 | 20140729 | 蘋果日報
環保署擬噪音重大情節得勒令停工規定,今開公聽會邀相關業者討論。洪敏隆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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