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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停路邊被撞

小弟開的是1992年的美規SI(K6)沒有引擎號碼也沒被撞過(原粄件)
7/21(一) 00:30朋友來店裡找我,在安康路一段(我是在做汽車改裝的)
說要跟我借車去朋友店裡看一下,在安和路一段

結果00:40時接到電話說我的車停店門口被工程車撞,已經報警處理叫我趕快到現場

到現場後我的車停在店門口往前一點點(白線),好像被撞過之後車有彈起來往前跑(地上有剎車痕)
車輛左後幾乎全毀,我的車被撞擊之後往前推撞一台停在前方的喜美九代

事後警察到場沒畫線沒量距離就叫我們到警局做筆錄

對方開公司的工程車直行然後開車開到快睡著就直接往我車上撞下去,肇事責任很明顯

對方跟喜美九代都有保險,我沒有

7/22(二)對方保險公司打電話給我,說只賠我車輛殘值1萬元,但我車輛復原要9萬

想請問老車停路邊莫名被撞只能自認倒楣還是說我還有其他方法可以不用出這麼多錢嗎??
工資的部分在法律上沒有折舊的問題,我是否能請對方業務看估價單並且要求理賠維修工資??

這個部分或許樓主可以考慮請求對造「回復損害發生之前的原狀」即可,
除非「不能回復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的情況,才以金錢賠償損害。
因為樓主如果主張「對造給付金錢」、「自己代為回復」的時候,
之後可能面臨折舊(用意避免不當得利)的問題。

但是對造可能主張「樓主與有過失(如果樓主朋友違規停車)」、
「自己對於防止損害的發生,已經盡到相當的注意」、 「損害不是因為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如果賠償有致生計產生重大影響」的但書,
請求樓主免除或減輕賠償金額。

不過和解或調解沒有絕對,
只要沒有違反「強制或禁止的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前提,
並且符合「因此所生的損害」、「回復損害發生之前的原狀」、 「填補所受損害或所失利益為限」的原則,
通常雙方合意或同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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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目前有遇到兩個狀況

1.現下還沒跟肇事者的保險公司和解,對方直接嗆名說只賠殘值一萬...
我是跟對方說我考慮看看就沒再撥打電話給他了
但是今天我車是1992年美規SI而且沒撞過又沒引擎號碼,改裝品不說單車籍資料就超過一萬這個行情
現在被撞只賠殘值我無法接受
當下有跟對方溝通說希望能將車輛恢復原樣,但一樣換來一句只賠殘值一萬元...若我希望理賠金額高一點是否要開張估價單並請店家工資抓高點??

2.車是我朋友來店裡跟我借,他也有把車開走,但是車輛發生撞擊時他人不再車上
事後我有約他出來,道義上我覺得他跟我借車,不管中間發生什麼事,車還到我手上的時候是被撞爛的,他是不是該負責把車修復??
因為朋友事後丟了一句"車被撞時,我人不再車上,我只能跟你說抱歉"讓我覺得很瞎
今天姑且不論他是否有能力將車復原,他跟我借車,車停路邊被撞,若他不將車復原還給我是否會有法律上的責任在??
本文章最後由 雲遊台灣 於 2014-7-27 17:15 編輯

你這個朋友也太爛了吧
車子是你朋友借走的 , 當然他有義務要還給你一個完整個東西 , 你可以向你的朋友求償 .
朋友給的答案是車被撞時他人不再車上,所以要我自己跟肇事者求償

今天道義上他可能需要將車復原還我
但是在法律上呢??
本文章最後由 accord5858 於 2014-7-27 18:21 編輯

老車折舊很傷,重點在於回復原狀 回復原狀  回復原狀,重點就是要回復原狀損失才會最小
simontheevil 發表於 2014-7-27 17:20 車停路邊被撞6743
朋友給的答案是車被撞時他人不再車上,所以要我自己跟肇事者求償

今天道義上他可能需要將車復原還我

建議樓主可以參閱民法的使用借貸。

貸與人:樓主,借用人:朋友。

民法第 464 條:(民事使用借貸的說明|法律關係)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
還其物之契約。

民法第 468 條:               
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
借用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借用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
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負
責任。


民法第 467 條:(前條約定之方法、衣物之性質的說明)               
借用人應依約定方法,使用借用物;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借用物之性質
而定之方法使用之。
借用人非經貸與人之同意,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


民法第 473 條:(請求期限)               
貸與人就借用物所受損害,對於借用人之賠償請求權、借用人依第四百六
十六條所定之賠償請求權、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定有益費用償還請求權及其
工作物之取回權,均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前項期間,於貸與人,自受借用物返還時起算。於借用人,自借貸關係終
止時起算。
借用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借用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
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負
責任。




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