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丁紫 發表於 2014-7-22 12:00 ![Tigra改裝音響罰單 第16條被改成第18條 7/30更新1274]()
第16條第1巷第5款確實要沒收該器物......
結果現在他把第16條撤回改開第18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 ...
剛剛去翻條例...確實要應入沒收
不確定直接從電瓶接線出來叫修改電系,還是必須更動車上電系才叫修改電系
而且我看到第18條之1...我傻眼了,不裝行車記錄器也會罰喔
第18條之1(汽車所有人之處罰~未裝設行車紀錄器)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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