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最後由 s951757 於 2014-7-24 23:47 編輯
丁丁紫 發表於 2014-7-24 14:24 ![節錄臺灣高等法院交通裁定,傳動外蓋未裝設,避震變更4613]()
機車在「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規定中,有以下規定......
(二)機車設備變更:
避震器的部分詳細內容可能要以台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字第85號,
內容以101年度交抗字第676號做為裁定依據參考。
關於音響設備部分請從,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裡面查閱,
依照原有機車檢驗領牌部分,
第 39-2 條 附件檔案
機車申請牌照檢驗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引擎或車身號碼與來歷憑證相符。
二、前後煞車效能合於規定。
三、前後輪左右偏差合於規定。
四、各種喇叭合於規定且不得裝設可發出不同音調之喇叭。
五、各種燈光與標誌應符合附件七規定。
六、車輛型式、顏色與紀錄相符。
七、左右兩側之照後鏡、擋泥板合於規定。
八、各部機件齊全作用正常。
九、不得加掛邊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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