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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歇業逾15日車輛未過戶牌照註銷

来源: maggie 2014-6-30 17:45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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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maggie 於 2014-6-30 17:47 編輯

公司、行號歇業後超過十五日,其負責人或清算人未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輛異動登記,牌照將會被註銷。高雄市區監理所統計截至一○三年六月止,總計註銷牌照一萬零二件。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汽車牌照登記主體已不存在及融資性租賃車輛租用人登記主體不存在或其領用資格喪失者,其繼承人、負責人、清算人、承受人或出租人應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異動登記。」及同規則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前條第一項應申請異動登記之義務人未辦理異動登記者,公路監理機關得催告該義務人於十五日內辦理異動登記,逾期未辦理者,或繼承人未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一年內辦理異動登記,或經有關機關(構)依法公告後仍無人認領之車輛,公路監理機關應逕行註銷該車輛牌照。」

所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或清算人應於歇業後十五日內,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輛過戶登記。若超過十五日仍未辦理過戶登記,而車輛仍行駛道路上,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八款規定,處新台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

高雄市區監理所表示,民眾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輛過戶登記,應備齊下列證件:一、負責人或清算人國民身分證及有效之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二、印章。三、行照正本。四、原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機車免附)。五、法院函准公司清算人登記之公文(若為清算人須檢附)。六、公司、行號歇業證明。七、新車主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保險有效日期須逾三十日)。八、汽車出廠十年以上、機車出廠五年以上者,須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臨時檢驗。

資訊來源:
https://tw.news.yahoo.com/%E5%85%AC%E5%8F%B8%E6%AD%87%E6%A5%AD%E9%80%BE15%E6%97%A5%E8%BB%8A%E8%BC%9B%E6%9C%AA%E9%81%8E%E6%88%B6%E7%89%8C%E7%85%A7%E8%A8%BB%E9%8A%B7-1600001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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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6-30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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