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于姓男子去年9月騎機車駛入快車道、接聽手機又紅燈左轉,被後方車輛行車記錄器拍下檢舉,遭裁罰12000元及吊扣駕照3個月,于男不服提告,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余男雖違規,但行為尚未達危險駕駛程度,原處分處罰太重,判決撤銷,由交通局另行開罰。
于男提告稱,他當天騎機車沿高市神農路往鳥松方向西行,沿路都騎在機車道上,到仁愛路口準備左轉時還查看後方,確定距離後方自小客車還有一段距離才靠往內車道準備左轉,並未危險駕駛,卻被交通局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處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記違規點數3點,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開罰,是處罰不當。
交通局則指出,依據檢舉錄影顯示,于男當天確有未依規定車道行駛、行駛中接聽手持行動電話與紅燈左轉等違規行為,可能導致其他遵守車道、方向行駛之人車因閃避不及而肇事,危險駕駛足可認定。
但法官審理認為,法條所謂「蛇行或其他危險方式」是因可能情況很多無法一一列舉,才以概括立法方式規範,需駕駛人違規行為已達與蛇行的危險程度相當才可適用,于男雖有行駛快車道、紅燈左轉等違規行為,但應未達高度危險程度,且其行為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48條、第53條均另有處罰規定,交通局逕以危險駕駛開罰於法不合,判將原處分撤銷。仍可上訴。(王吟芳/高雄報導)
資訊來源:打手機、闖紅燈不夠危險?騎士抗罰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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