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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只要八萬塊??

8萬好像真得不太多.  
3年前 我也是出車禍 我右骨股閉鎖性骨折 車子車頭全毀 後來賣給車行1W5
那時我也是工讀生 時薪當時是105吧. 對方也是賠償我的半年工作費用等等 總共20W 在加上 強制險賠的5W.   給你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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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 祝你幸運囉~  發表於 2014-6-20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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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6-8 15:45
我也是差不多情況再嚴重一些,差只差在遇到的肇事者很皮  發表於 2014-6-8 15:45
我上禮拜也是車禍,車頭全毀人就多處皮肉傷+挫傷
財損有安全帽跟牛仔褲

我想求償財損可是對方保險員說要有警察現場拍的照才能證明是因為這場車禍壞的?
這太扯了吧,還是真的就是這樣?

另外我想求償代步費用,因為對方保險修車錢說要等15個工作天...
我又沒有那麼多錢可以代墊,請問代步費用一天200算合理嗎?

還有就是保險員說他去申請現場圖跟現場照片,說責任是七三
但是我是直行車,剛起步沒超速,對方是貨車違規左轉,也是綠燈

這樣不是通常都我沒責任嗎?而且肇事責任不是要30日後才知道?

對方是開公司的貨車,如果和解不成我是不是可以告他"業務過失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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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要30天後去交通大隊申請現場肇事鑑定報告,有少部分保險員靠的是嘴,別被唬弄  發表於 2014-6-8 15:47
版主你算很好了喔~

我被逆向車撞  左手鷹嘴凸粉碎性骨折  

後遺症=手現在伸不直  

車子左前半全爛  修好大概快3萬

對方車子沒保險

全部只賠我6萬6     ~

6萬6哦~   

夠....GY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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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說還有小孩要養無法賠那麼多...我和爸媽想想算了.人還在就好.當做過個運  發表於 2014-6-8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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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完全不能容忍阿,該訴諸法律的,因為你這已經是終身殘疾了  發表於 2014-6-8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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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夠GY  發表於 2014-6-5 00:59
直接來狠的
要求精神賠償
不賠償
直接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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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6-8 15:49
本文章最後由 神風小黑貓 於 2014-6-5 00:12 編輯
小弟第一次發文
沒想到是這種主題
這故事是這樣的
四月初我被一台汽車由靠安全島的車道直接右轉到我面前造成車禍
我騎在右側車道,直行,時速接近五十(市民大道),
他轉過來時離我只有十公分,
我相信除非我是光速蒙面俠才有可能跳起來閃過
可惜我不是,我撞了
左肩一整層皮磨掉(即使現在新皮出來我還是沒有什麼知覺)
左小臂撕裂傷五針
髖關骨閉鎖性骨折(斷掉)
好險我戴全罩和手套
我的全罩(ZEUS 1200)磨爛,真的磨爛掉
不過也是因為他
救了我一命
我的頭毫無損傷
手掌也是
我的骨頭估計要半年才能恢復正常上班能力
因為要癒合,好了還要復健
最近復原情況好一點
跟對方約出來談賠償
我的項目很簡單
醫藥費(護具,助行器,在醫院的看護)
私人物品(安全帽,手套眼鏡)
車子維修(雅哈哈的車給原廠估,用原廠零件估價約兩萬五)
但因為我車子是2008化油,這維修價格已經到我當初買的快一半了,所以我賣給車行了
無法工作薪資賠償
精神賠償

對方竟然說
你真的半年沒法工作嗎?(我到現在連左腳都還不能踩地上)
你薪水有這麼高嗎?(我是工讀生,時薪一百三,依勞基法上班時數和周休二日換算月薪約30K)
你車子我有認識朋友可以來估價阿(阿你朋友是不是就會壓低價格????)
你上班的地方我有認識的人我要去查
我說好阿,給你兩個禮拜的時間夠不夠?
他竟然只想花八萬塊就把所有的項目和事情搞定耶!!
八萬!!
八萬!!
八萬!!
八萬!!
八萬!!
不提醫療費和骨頭護具拐杖那些的,因為實報
我所有私人物品都是以折舊價無條件捨去跟你報耶
我車子也是到不認識的原廠照實跟你報耶
我薪資賠償還是以餐廳打工價格跟你報耶
不然以我的資格和這養傷期間的原本計畫,
我找的工作絕對超過35K
你跟我說八萬!!
不知道是我太貪心還是怎樣
八萬很多嗎?
這車是我五年一點一滴自己弄出來的
沒有很多改裝精品
但有很多愛
我愛騎車(不是飆車)
但我骨頭就算好的跟正常沒兩樣
你能跟我保證就跟沒斷過一樣嗎?
我不會怕再度遇上你這種想切到"路口的路邊"接電話的人嗎?
不看後視鏡,罔顧他人行車安全,先轉彎再打方向燈
我屌你個八萬
八萬我寧願叫你拿去重修道德修恥和上一百堂安全駕駛
你賠不起哥的機車魂

建議樓主檢附所生損害的證明文書,提供對造參閱知悉,並且逕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尤佳。

因為檢附所生損害的證明文書,
可以消除對造疑慮,表示自己依法有據,絕對沒有不當得利,
  • 民法第 191-2 條:               
  •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
  • 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
  • ,不在此限。

  • 民法第 193 條:        
  •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
  • 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
  • 提出擔保。

  • 民法第 195 條:               
  •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 民法第 196 條:               
  •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而且逕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沒有倘若超過告訴期限,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的後顧之憂,
  • 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               
  •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
  • 之。
  •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 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        :        
  •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 二、時效已完成者。
  • 三、曾經大赦者。
  •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 六、被告死亡者。
  •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 八、行為不罰者。
  •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 一○、犯罪嫌疑不足者。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1 條:                 
  •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鄉、
  • 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
  • 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並且調解如果經過法院的核定,
可以不用曠日廢時訴訟程序,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7 條:
  •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
  • 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
  • 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第一審法院的法官,裁定移附調解的迂迴,樓主不能抗告的窘境。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2 條                 
  • 第一審法院得將下列事件,裁定移付調解委員會調解:
  •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之事件。
  • 二、適宜調解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
  • 三、其他適宜調解之民事事件。
  • 前項調解期間,訴訟程序停止進行。但調解委員會於受理移付後二個月內
  • 不成立調解者,調解委員會應將該事件函送法院,續行訴訟程序。
  • 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

  • 法院移付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辦法第 2 條                 
  •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列事件,第一審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依法律
  • 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認有調解成立之望者,得以裁定
  • 移付調解委員會調解。
  • 前項調解委員會為被告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
  • 或兩造同意之其他調解委員會,但應經該調解委員會同意。

不過對造可能主張樓主與有過失,或對於自己的生計有著重大影響,請求樓主減少金額。
  • 民法第 217 條:
  •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
  • 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
  • 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 。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
  • 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 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 民法第 218 條:               
  • 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
  • 響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

但是和解或調解沒有絕對,只要雙方合意或同意即可。

撞人只要八萬塊??2417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本文內容僅供參考,恕不作為意見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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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神風大大!!  發表於 2014-6-8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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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6-5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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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你不用跟他說這麼多阿,如想私下和解,就把你的維修單據,工作的時數或月薪薪資單給他看,
然後依照醫生開的診斷證明,所說的應該休養多久的時間去做計算你的薪資收入做賠償,讓他無話可說,如不願意就上法院吧。
之前同事也是騎車被撞,右腳斷了,應是業務性質無法上班半年,對方含修車費共賠20萬和解
給你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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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  發表於 2014-6-8 15:52
首先 先簽和解書

"不要" 有 放棄民、刑事訴訟..等等字眼

等待5個月30天 去法院告他

追溯期的關係,他不能反告你

你有十全的把握 就跟法院伸請 刑事附帶民事 刑事只要勝訴 民事直接勝訴(相反,妳敗訴 也敗訴)

一層牛巴兩層皮


以上.......請當做玩笑撞人只要八萬塊??5775

誤認真撞人只要八萬塊??8466  (但確實可行的樣子 哈哈 給你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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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6-8 15:52
也是拉XD  發表於 2014-6-5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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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式的和解書不可能沒有那種字眼 除非對方神經很大條 不然不會疏忽這麼重要的環節啦~~~~  發表於 2014-6-5 05:23
一切走法律途徑吧 對方沒誠意.....撞人只要八萬塊??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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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6-8 15:53
本文章最後由 神風小黑貓 於 2014-6-5 01:25 編輯
幻想無止境 發表於 2014-6-4 13:02 撞人只要八萬塊??862
問題在於對方沒保保險
連強制險過期也沒繳
還是我找朋友幫他處理的
我全部的支費項目都有單據
不過我對鬼島法治也有體悟
最怕遇到開四輪的恐龍法官

如果事故汽車屬於未保險汽車,無論加害人有無過失,受害人可以逕向特別補償基金會請求補償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但是沒有包括全民健康保險的給付金額。
而且特別補償基金會不能因為受害人有著其他種類保險,進而拒絕或減少支付傷害醫療費用。
但是受害人因為故意行為或從事犯罪行為導致事故例外。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0 條:                
  • 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
  • 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
  • 求補償:
  • 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 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 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 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 前項第三款規定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認定如有疑義,在確認前,
  • 應由被保險汽車之保險人暫先給付保險金。
  •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事故汽車,全部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之情形,
  • 各事故汽車之駕駛人不得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 特別補償基金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為補償後,事故汽車經查明係本保險之
  • 被保險汽車者,得向其保險人請求返還。
  • 保險人依前項規定對特別補償基金為返還者,視為已依本法之規定向請求
  • 權人為保險給付。
  • 汽車交通事故之請求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補償者,準用
  • 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
  • 三十七條規定。但準用第二十七條規定補償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不包括
  • 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金額。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7 條               
  • 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
  • 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
  • 基金 (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 請求補償。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5 條                
  • 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
  • 給付之責。
  • 保險人應於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
  • 給付之;相關證明文件之內容,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構)訂定公告
  • 之。
  •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自期限屆
  • 滿之次日起,應按年利一分給付遲延利息。
  • 第一項請求權人請求保險給付之權利及未經請求權人具領之保險給付,不
  • 得扣押、讓與或提供擔保。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7 條                
  • 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
  • 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 二、殘廢給付。
  • 三、死亡給付。
  • 前項給付項目之等級、金額及審核等事項之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
  • 通主管機關視社會及經濟實際情況定之。
  • 前項標準修正時,於修正生效日後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保險人應依修正
  • 後之規定辦理保險給付。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8 條                
  • 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
  • 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
  • 一、故意行為所致。
  • 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 前項其他請求權人有數人,其中一人或數人有故意或從事犯罪之行為者,
  • 保險人應將扣除該一人或數人應分得部分之餘額,給付於其他請求權人。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5 條               
  • 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請求權人得提出證明文件,請求保險人暫先給付
  • 相當於保險給付二分之一之金額。
  • 因汽車交通事故殘廢者,請求權人得提出證明文件,就保險人已審定之殘
  • 廢等級,請求保險人暫先給付其保險金。
  • 保險人應於請求權人依前二項規定提出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給
  • 付之。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期限內為給付者,自期限屆滿
  • 時起,應按年利一分給付遲延利息。
  • 保險人暫先給付之保險金額超過其應為之保險給付時,就超過部分,得向
  • 請求權人請求返還。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7 條               
  • 請求權人依本法規定請求保險給付者,保險人不得以其有本保險以外之其
  • 他種類保險而拒絕或減少給付。

完整瀏覽: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If.aspx?PCODE=G0390060

撞人只要八萬塊??4143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本文內容僅供參考,恕不作為意見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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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6-8 15:53


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我媽比較慘

騎腳踏車被路邊開車門的撞倒

只陪菜籃裡的一袋蛋 50元

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