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太差了吧!」桃園林先生說,5月3日他將機車停在桃園中正路、延平路路口,隔日取車時發現,車上被夾了一張逕行舉發單,但察看開單日期竟是5月21日。
3日寫成21日!林先生直接前往舉發單位中壢派出所反映,沒想到一名警員卻向他說那不重要,讓他感到不滿。
對此,中壢派出所所長陳文澤回應,警員開單時將日期寫成5月2日,發現錯誤後才直接補劃上一筆,但因筆劃未連貫,才讓民眾誤以為是21日,而民眾反映時,警員是回覆民眾,該舉發單僅是通知,會再另寄罰單,應是警員與民眾間溝通誤會,會再加強訓練。
暨南國際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副教授柯于璋指出,警員應正確填寫內容資訊,以免民眾誤解。
資訊來源: http://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602/35865624/%E7%BD%B0%E5%96%AE%E5%AF%AB%E9%8C%AF%E6%97%A5%E6%9C%9F%E8%AD%A6%EF%BC%9A%E4%B8%8D%E9%87%8D%E8%A6%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