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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單寫錯日期 警:不重要

来源: maggie 2014-6-2 18:50 只看這個作者 只看大圖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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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差了吧!」桃園林先生說,5月3日他將機車停在桃園中正路、延平路路口,隔日取車時發現,車上被夾了一張逕行舉發單,但察看開單日期竟是5月21日

3日寫成21日!
林先生直接前往舉發單位中壢派出所反映,沒想到一名警員卻向他說那不重要,讓他感到不滿

對此,中壢派出所所長陳文澤回應,警員開單時將日期寫成5月2日,發現錯誤後才直接補劃上一筆,但因筆劃未連貫,才讓民眾誤以為是21日,而民眾反映時,警員是回覆民眾,該舉發單僅是通知,會再另寄罰單,應是警員與民眾間溝通誤會,會再加強訓練。

暨南國際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副教授柯于璋指出,警員應正確填寫內容資訊,以免民眾誤解。

罰單寫錯日期 警:不重要1657
資訊來源:
http://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602/35865624/%E7%BD%B0%E5%96%AE%E5%AF%AB%E9%8C%AF%E6%97%A5%E6%9C%9F%E8%AD%A6%EF%BC%9A%E4%B8%8D%E9%87%8D%E8%A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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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6-2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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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楊秀 2014-6-2 19:34 只看這個作者
日期寫錯可以申訴不用繳不是
交通違規罰單開單內容錯誤,是否裁罰仍成立?

按交通違規罰單之本質為行政處分,該處分之內容錯誤,其裁罰是否成立,應視該錯誤內容之實際情形而定。倘內容錯誤涉及裁罰事實之存在與否(例如:誤無為有),則該裁罰顯不成立;若錯誤內容僅係處分機關的明顯誤繕,其違規事實仍然存在,則原處分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01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33條規定更正或補正。

(一)可更正或補正情形

1、被通知人舉發錯誤者(如應為汽車駕駛人,卻舉發汽車所有人)。
2、違規時間、地點未填寫或填寫不明者(例如違規地點未以道路全名,而以簡稱方式填寫者,如「中山路」、「臺三線」、「斗南-土庫」)。
3、駕駛人或行為人出生日期、身分證號未填或填寫不全及錯誤者。
4、違規事實欄填記不明確者。
5、得自動繳納或應到案聽候裁決欄勾記錯誤者。
6、違規事實用語與引用法條不同。
7、舉發通知單(含逕行舉發)各欄發現有以簡體字填寫情事,致民眾提出異議者(如「呂慶豐」寫成「呂庆丰」)。
8、其它各欄有應填而疏漏未填記者。
9、其它相關舉發單內容錯漏部分。
10、到案處所填寫錯誤者。
11、應到案日期不足或逾法定期限15日。

(二)無法更正或補正應撤銷舉發情形

1、採證照片與查詢車籍資料明顯不符。
2、違規填記與事實不符。
3、未符合舉發要件而舉發。
4、車輛因失竊期間違規而受舉發案件。
5、冒用他人身分舉發。
6、違規事實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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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6-2 20:19
2x年前國中的物理老師都糾正女同學的2寫得像r,都次看到都說聯考這樣可能會被打X
這位員警的2也是寫的很奇怪
是台灣阿拉伯文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