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最後由 maggie 於 2014-5-29 15:25 編輯
基隆市黃姓男子去年底,在新北市開車被警方攔下,執行酒測時,黃男突然跑開,幾名員警遍尋不著後,依法舉發拒絕酒測,當場扣車,黃男被監理單位裁罰9萬元,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重考,並應參加道路安全講習;黃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辯稱,當時並未喝酒,因肚子痛,向員警表示要去找廁所,不料上完廁所回到現場後,員警及他的車輛都不見了;監理單位答辯說,員警當時有聞到濃厚酒味,黃男雖未明示拒測,但卻跑開,顯然是在拖延酒測時間,係屬消極的規避酒測行為,因黃男突然走開,所以當場並沒有告知拒絕酒測的處罰規定;法官認為員警舉發程序有嚴重瑕疵,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資訊來源:
http://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40529/406581/%E9%81%87%E9%85%92%E6%B8%AC%E5%B1%8E%E9%81%81%E9%81%AD%E7%BD%B09%E8%90%AC%E3%80%80%E4%B8%8A%E8%A8%B4%E5%85%8D%E7%BD%B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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