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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公司王姓負責人以公司名義購車,因違規停車被開四張罰單,受處分人是公司。法官認為,交通法規處罰對象是汽車駕駛人,而非公司法人,員警與交通裁決處怠惰不調查,直接罰公司並不洽當,撤銷裁罰處分。
法院調查,王姓負責人開公司的小貨車違停新北市板橋區一處巷口,去年底陸續被新北市海山警分局員警開了四張違停罰單,每張罰單罰九百元。
王不服而提行政訴訟,主張停車地點的地是他所有,有地價稅繳納證明,且停車地點很窄,前後都有電線桿,難以通行,沒有阻礙交通,員警開單有誤。
法官指出,這幾張罰單的受處罰人是王的公司,而交通法規處罰對象是汽車駕駛人,並非公司法人,公司法人不會開車;開單員警與交通裁決處有充分時間調查誰是實際違規者,且王也承認是停車的人,員警怠惰不調查,直接開罰公司,並不洽當。
全文網址: 違停開單處分公司 法官撤銷罰單 | 法律前線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704920.shtml#ixzz32xh6Z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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