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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見殘障停車證 警開單法官撤罰

有些是家人有殘障手冊就可申請殘障車,停殘障車位,所以不見得開車一定殘障人才可停,而且還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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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5-25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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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樣沒錯~  發表於 2014-5-25 18:23
享受權利也要盡義務吧.

可以用專用車位.好歹也要把證件放在車上讓人信服.條子沒有錯.錯的是那位車主.

因為他一時的不知所謂搞成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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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5-25 19:04
台灣是認證不認人

歐美認人也認證
朋友曾經受傷腳打石膏,可以拿三個月左右的殘障停車證
比較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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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5-25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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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5-25 16:06
証件一定要放吧沒放不是不能停在殘站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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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5-25 19:04
這個只要拿殘障手冊+停車證到監理站就能撤銷罰單了

這樣也要行政訴訟?根本浪費國家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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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我也覺得很神奇 除非監理站不給撤銷!?  發表於 2014-5-25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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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5-25 19:05
16#
ye. 2014-5-25 22:47 只看這個作者
這要到打官司有點怪耶
沒放置或是放置卻不夠明顯,警察有權可以開單,這無庸置疑


文中也有提到,法規規定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所以應該輕易就可以撤銷

另外
警方遽然也沒辦法證明他是否有放這一點,有點奇怪??
擋風玻璃上就那麼多地方,到底怎樣可以放到多到無法辨識???
難道這人開車技術超強,A柱通通遮起來的程度???
沒放證雖然不罰,
但,
不代表說,
沒放證就不能開單,
放證只是舉手之勞,
何必為難警察,
警察初步也只能從證件來辨別是否為身殘用車,
放個證利己又利人,
何樂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