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想請有相關經驗背景的板友們,協助我釐清一些細項
我,是前車,在以下代表A方
對方,是後車,代表B方
事情的發生是這樣子的
A與B都是騎乘在機車慢車道上,但A車行進間有做減速與往路旁靠的動作
因此B車追撞前方的A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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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B車的車主因為是追撞我的關系他受傷比較嚴重,頭部有撕裂傷,鎖骨骨折等
在事故發生當下,我第一時間做報警處理,並且叫救護車進行搶救
但是在我叫救護車的同時間,車禍現場有被破壞了,A方的車輛已被移到路房
我是陪同對方送醫,因此警方對現場的丈量,或蒐證情況不清楚
在醫院做筆錄時
A方(我)向警方陳述的概況如下
我車速大約50(與此路段限速相同),我再機車慢速車道行進有往右邊靠,後車往撞我車尾的部份
我往後視鏡看對方距離大約10公尺左右 有打方向燈 有戴安全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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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方向對方陳述筆錄大約如下
前方車輛想停車減地上的東西 因此導致他撞到前方的車輛
他陳述他時速大約30~40左右 有戴安全帽 他從後方看前車距離大約30~40公尺
請板友們幫我大略做一下責任歸屬,我先在網路上面看一些類似的判例,幾乎都是後方車輛要付較多的責任
但是我還是想確認對方 可能在法律上面攻擊我的地方,因為我主要只有車殼毀損,對方比較嚴重一點,
能夠協助對方的地方 當然是盡量幫忙 但是我不希望 被對方 咬一口那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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