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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後方追撞法律責任詢問

来源: 咕咕鳥 2014-5-18 10:34 只看這個作者 只看大圖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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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想請有相關經驗背景的板友們,協助我釐清一些細項
我,是前車,在以下代表A方

對方,是後車,代表B方


事情的發生是這樣子的

A與B都是騎乘在機車慢車道上,但A車行進間有做減速與往路旁靠的動作

因此B車追撞前方的A車

-----------

對方B車的車主因為是追撞我的關系他受傷比較嚴重,頭部有撕裂傷,鎖骨骨折等

在事故發生當下,我第一時間做報警處理,並且叫救護車進行搶救

但是在我叫救護車的同時間,車禍現場有被破壞了,A方的車輛已被移到路房

我是陪同對方送醫,因此警方對現場的丈量,或蒐證情況不清楚

在醫院做筆錄時

A方(我)向警方陳述的概況如下
我車速大約50(與此路段限速相同),我再機車慢速車道行進有往右邊靠,後車往撞我車尾的部份

我往後視鏡看對方距離大約10公尺左右 有打方向燈 有戴安全帽
------------------------------------------------
B方向對方陳述筆錄大約如下

前方車輛想停車減地上的東西 因此導致他撞到前方的車輛

他陳述他時速大約30~40左右 有戴安全帽 他從後方看前車距離大約30~40公尺



請板友們幫我大略做一下責任歸屬,我先在網路上面看一些類似的判例,幾乎都是後方車輛要付較多的責任

但是我還是想確認對方 可能在法律上面攻擊我的地方,因為我主要只有車殼毀損,對方比較嚴重一點,

能夠協助對方的地方 當然是盡量幫忙 但是我不希望 被對方 咬一口那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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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你說的道路標線為何 ! 不過如果就如你所說 , 你是在機慢車道的話 , 那速限只有 40kph , 而不是50kph  發表於 2014-5-18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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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權是重點 個人淺見  發表於 2014-5-18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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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騎山豬跑山路 於 2014-5-18 11:07 編輯

樓主右轉的動機是?

筆錄是初步記錄,幫助不大,睜眼說瞎話的人太多了,除非証據能力充足



重點是路權


關於後方追撞法律責任詢問2873






個人案例是

對方在新莊的中正路要右轉進加油站

我在後方,對方一開始沒打方向燈直接右轉,瞬間回正車身,又突然右轉要進加油站

現場也被移動,做筆錄時對方也說謊,說有看後照鏡,有打方向燈,強調是我的錯(怎麼虎爛,警察也怎麼寫

在下有裝行車記錄器,所以過程不需多講,

結果就直接看和解書,他賠我2萬9,1萬5是修車費用(車行估價單

1萬4是叫他賠精神補償(在警局虎爛,後續處理時拖拖推推的不聞不問,拖了2個多月

警察只會依你口述做筆錄,重點在路權及証據能力


機車行車記錄器很重要也便宜,真的不考慮裝一台?


這是在下的經驗,更專業的要請有法律知識及背景的版友來幫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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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行車記錄器很重要,裝的位置也很重要  發表於 2014-5-18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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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實用  發表於 2014-5-18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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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風小黑貓 + 5 感謝分享
咕咕鳥 + 1 這次之後我會考慮裝一台行車記錄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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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山豬跑山路 發表於 2014-5-18 11:06 關於後方追撞法律責任詢問2425
樓主右轉的動機是?

筆錄是初步記錄,幫助不大,睜眼說瞎話的人太多了,除非証據能力充足

其實 大略看過了 路邊完全沒有監視器

除非對方真的是柯南之類的,不然真的有點難找到其他的證據了

由於汽車(包括機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的距離,

但汽車(包括機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在車道中暫停。
若樓主無任意驟然減速、煞車、在車道中暫停的前提,通常多以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協商之,



但不生影響對造對樓主提出因受傷而告訴的權力(樓主與有受傷,亦同),故建議樓主其協商應謹慎尤佳。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 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以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8 條簡略之)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
    機車)。
前項第一款所指之汽車,如本規則同一條文或相關條文就機車另有規定者
,係指除機車以外四輪以上之車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
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
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 8 條               
鑑定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囑託 (申請) 者。
二、當事人。
三、一般狀況。
四、肇事經過。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六、其他。
七、鑑定意見。
前項鑑定意見內容應加註下列肇事主次因說明:
一、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者,以肇事原因表示之,另一方以無肇事因
    素表示之。
二、雙方均有過失,且過失程度相同者,以同為肇事原因表示之。
三、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者,較重之一方以為肇事主因表示之
    ;較輕之一方以為肇事次因表示之。
無法做成決議時,得將分析意見提供囑託之司 (軍) 法機關或申請人參考


關於後方追撞法律責任詢問1155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本文內容僅供參考,恕不作為意見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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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5-18 13:55


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5#
雲遊台灣 2014-5-18 16:48 發文來自手機 只看這個作者
B 車為主要肇責
但是如果你被判定有任何一丁點責任的話,
他就可以告你過失傷害,以刑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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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5-18 17:08
6#
joe1073 2014-5-18 18:13 只看這個作者
他陳述他時速大約30~40左右 有戴安全帽 他從後方看前車距離大約30~40公尺


時速40距離40公尺  這樣煞車停不下來 還會撞到骨折
如果對方陳述屬實  只能說他的煞車有很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