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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大人乎弄我, 騙我說要驗車

我之前也是被開16條 想說裁決所繳繳就沒事了
結果3個月後收到驗車單 驗車員說可能是警察檢舉的
最近抓很兇拉
昨天在士林仰德大道那邊 我也是被攔下
刁方向燈 紅色的~最近不知道警察是在缺什麼業績
說真的~改車本來就要承擔被抓的風險
但前提是 依法執勤 我們違規在先 都可以接受
條子開我900元  擅自變更方向燈顏色 好吧!我認了
我對條子說 我今天被公司資遣 你這樣開 我一天不就做白工
條子居然羞辱我說 你提出相關公司證明  谁可以幫你做證你是今天離職的
我為什麼要對你提出阿~條子你那位阿...欺負100個好人 卻連一個壞人都抓不到
我們違規變更 被罰我可以接受 但是條子欺負人擾民這點實在讓人難以接受
台中哪阿   來這四年還沒遇過這種已熄火 還要發動的

看來還是避而遠之的好
以後就要知道...

被開16條繳錢就好...

18條才須要驗車
去檢舉那位員警吧
因為自己的法條記不清楚而浪費民眾的時間與金錢,太過分
所以樓主是要說 "警察"開單過程有瑕疵嗎

而不是樓主有有裝干擾後方視線的"白光"而被開單嗎 ?????????

所以白光是不是重點呢...看來不是
驗車只要監理所就可以歐~~(不用專程回車籍所在地,小弟被開過第18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8 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
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
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
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
樓主其實已經承認自己的違規 也甘心給警察開單
但事後發現警察多開了一些其他的東西  然後來抱怨警察"多開的那些"
而不是"警察為什麼開我單"
違什麼規 罰什麼鍰 理所當然 但因為個人或者其他原因而加開不符合規定的 就不對了阿
就這麼簡單有這麼難懂嗎-.-
根本就是擾民!!!!!警察大人乎弄我, 騙我說要驗車8862
交通部89.07.10.交路八十九字第041842號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執行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依前項規定舉發時,對於依規定須責令改正、補換牌照、駕照等事項,應當場告知該駕駛人或同車之汽車所有人,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項或事件情節及處理意見,供裁決參考;另同細則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違反行為須責令定期改正、修復或補辦手續者,依其實際所需時間記明「限於○月○日○時前辦理」等字樣,其期間可酌定為一至四日;而第五十五條亦規定:自動繳納罰鍰事件,依規定須責令改正、禁止其行駛或補、換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仍應責令改正、禁止其行駛,或在通知單記明,限於一定期間補、換汽車牌照、駕駛執照。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公路監理機關於必要時,得實施臨時檢驗。故前述規定對責令改正之實務執行已有相關規定,貴局如認為違反前開條例第十六條之違規行為,應經檢驗方能確保其改正效果,自應依前述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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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要交給專業的來, 文中的警察執法從頭到尾都沒錯, 是否該搞清楚法規再來發言, 講話要有憑有據, 不是被情緒牽著鼻子走, 知恥近乎勇呀!   發表於 2014-5-7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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讚!!可惜很多人都無視了....  發表於 2014-5-7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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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921763036 + 5 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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