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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裝排氣管出口水平被開單(非噪音過大)

改回去吧~~~躲過這警察~下個警察看你有改還是會開的~
最後搞到的是自己而已~浪費時間就算了還浪費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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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如果申訴失敗就改回去了,實在沒有那個時間跟金錢…  發表於 2014-5-3 00:08
你覺得會過 就去申訴阿 我們又不是監理站人員
這邊法規講再多 單也不會消  
去監理站驗一下就馬上知道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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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裝管是可以驗車的 只要可以過 行照會有註記 不會過 你只能乖乖罰錢 換原廠  發表於 2014-5-3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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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大大 如果自己這樣跑去驗 沒過會被再開一張嗎????  發表於 2014-5-3 00:10
我覺得運氣吧
應該不能說翹,而是管身被拉高
我看一樣是水平,因為CASE問題所以管子被拉高
我前一台車是RX,雖然是單避
會說運氣是因為,有時停紅燈警察會隨機抓改裝車
每每警察看到我的車,感覺好像要來抓我
但是卻抓我旁邊幾台,好幾次了

所以說囉,偶而還是要燒香拜拜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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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氣真的背的很誇張啊…  發表於 2014-5-3 00:10
台灣法規不是有改非原廠就有問題?
在說合法的規範是低於水平
所以就算是剛好水平的,嚴格來說也是無法過關的。

在說很多有改管的人,都說自己的出口是水平的
我一下都嘛沒有水平,更不能說低於水平。
但是原廠的排氣出口是不是有低於水平又是一回事了
我都原廠不怕被為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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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有道理,所以這次申訴不過我也要回去原廠囉  發表於 2014-5-3 00:14
【裁判案由】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裁判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5年度交聲字第97號
移送機關即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乙○○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
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所為之處
分(原處分案號:基監字第裁42-R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乙○○不罰。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乙○○(下稱異議人)
    於民國95年4月21日22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AF9-421號重
    型機車,行經基隆市○○路230號,因「擅自變更原有規格
    設備(排氣管)致影響行車安全」違規,為基隆市警察局第
    一分局忠二路派出所執勤員警員警開單舉發,為此爰依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第9條、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條第4項之規定,
    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900元。
二、異議理由略以:其係因排汽管壞掉,始更換新的排汽管,且
    所更換之排氣管是向機車的山葉原廠購買的,只是外表與原
    排汽管看起來不同,但是是同車型在裝的,不知何以違規等
    語。
三、按汽車(含機動腳踏車)排氣管擅自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
    車安全者,處汽車所有人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本條
    例關於車輛所有權人之處罰,如應歸責於車輛駕駛人者,處
    罰車輛駕駛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2款、第85
    條第2項定有明文。因此,適用上述規定處罰車輛所有權人
    或車輛駕駛人,除排氣管擅自變更原有規格外,尚需「足以
    影響行車安全」為要件。又按交通法庭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
    或聲明異議無理由而原處分不當或違法者,應以裁定將原處
    分經聲明異議部分撤銷,並自為裁定,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
    法第20條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異議人將其騎乘之上述機車排氣管變更原有規格之事
    實,固據異議人坦承不諱,且經證人即舉發員警甲○○到庭
    證述屬實(見本院95年6月5日訊問筆錄)。惟異議人改裝排
    氣管之情形如何,遍查卷證並無任何資料可考,且證人甲○
    ○於本院訊問時證稱:「(問:異議人變更排氣管有無影響
    行車安全?)不會影響行車安全,只是音量比較大聲。我是
    以音量的部分來認定,異議人的排氣管是往後翹的,與原廠
    的明顯不符、、、」等語(參見本院95年6月5日訊問筆錄第
    2 頁),已證述異議人變更排氣管僅音量及外型有變,並不
    影響行車安全,且本院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佐認被告更換排
    氣管有何影響行車安全之違規情事,自難認本件有違反上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詎原處分
    機關未察,逕以異議人有「擅自變更原有規格備(排氣管)
    致影響行車安全」之違規事實為上述處分,顯有未洽,本件
    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爰將原處分撤銷,並自為不罰之裁
    定。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
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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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我有爬到囉,不過這個案例是因為排氣管非原廠被開單,我是被判定翹管而開單的,不過還是謝謝大大的案例支援  發表於 2014-5-3 00:17
亂入一下  現在有水平尺/水平儀的APP

蘋果有STANLEY的 其他的有大陸版

很好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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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哦,我有試過了,差不多是89度整@@  發表於 2014-5-3 00:33
樓主應該是坐在車子上被盯上的吧?
人不在車上時,管口的確是水平的,
但是人一坐上車,
管口會馬上翹起來喔!所以就超出水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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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有叫我下車看喔,但他還是判定我高於水平,單靠一隻筆可以看出有無水平真的滿厲害的  發表於 2014-5-3 00:35
哥哥~您這個管其實已經翹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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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大大是看第一張照片判斷的嗎?@@? 如果是其他張,因為兩輪沒有著地所以只是參考用的喔,真的要判斷還是以第一張為準~~~  發表於 2014-5-3 00:37
這個你直接去申訴吧!
現在警察素質非常參差不齊
有點亂槍打鳥的感覺

分享小弟的經驗給你吧
之前在信義區也是被開單(開擅自變更排氣管-勒令驗車)
隔天立馬去板橋監理戰報到

監理站的牆上就貼張大大的合格排氣管示意圖
(以前網路上有貼  就是管身可以翹  但是排氣出口要水平or向下)
驗車過程  檢驗人員還微笑跟小弟說 就是要這樣啦!!!

以下是小弟驗車的排氣管
歡迎參考
改裝排氣管出口水平被開單(非噪音過大)6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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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制度是不能變來變去的! 條文明明確確寫得很清楚 如何是正確的改裝管規範 所以你的管子合乎排氣出口向下或水平,有防燙蓋 就屬合法!!!   發表於 2014-5-4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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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大大知道如果自己去監理站驗車,萬一沒過的話會被再開一張嗎????現在想直接去監理站驗,但又怕監理站也是認為違法,再補我一張就真的GG   發表於 2014-5-3 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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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811495 + 5 感謝實際經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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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警察是不是稍微胖胖 戴眼鏡?手上還拿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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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6-21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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呃…沒有喔,是一個瘦瘦五十歲左右的,雖然也拿著相機@@  發表於 2014-5-3 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