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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Hans1995 2014-4-1 18:41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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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Hans1995 於 2015-1-17 23:16 編輯

請版主刪除本文,已解決所發生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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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joe1073 於 2014-4-1 20:16 編輯

能告他早就告了 如果真的鑑定報告著明"無法分析"

那就雙方各自 自己胡牛屎~

"疑似"過快 也請對方舉證

只要沒有確切證據一切都是"疑似"  你也可以"疑似"對方闖紅燈 or 車速過快



很多地方有提供免費的法律諮詢 你可以去問一問
像我住的台中 區公所就有免費的律師回答你的問題 給你建議 都是免費的

你有心可以自己跑幾趟問一下~ 多問幾個律師~


法律名言: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對方無法舉證,就不用怕他~

你自己修車費 醫療費 受傷的地方開醫療證明

不爽的話就上網找訴狀樣本 格式 先告它


如果你真的沒違規的話 也可以上各大論壇徵看看有沒有人有拍到行車紀錄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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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4-1 21:17
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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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  發表於 2014-4-1 20:05
看你打的這麼用心,在下也想起之前遇到的2件交通事故

也是在小老婆發問,自己也找地方提供的法扶免費律師去請教

對我這種沒有法律常識的,這些文章幫助非常大,才沒有被對方唬住,希望以下資訊有幫助到你


| 車禍事件的民事求償項目 | 律師事務所-台灣法律網

| 申請車禍事故鑑定必看重點 | 律師事務所-台灣法律網

| 車禍現場狀況處理應注意事項 | 律師事務所-台灣法律網

| 車禍發生時製作筆錄必看的十項要點 | 律師事務所-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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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現場處理, 和解談判, 汽車保險 @ Boavista 資訊 :: 隨意窩 Xuite日誌

交通事故求償範圍 @ blog :: 隨意窩 Xuite日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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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和解書注意事項 @ 金魚不是魚 :: 隨意窩 Xuite日誌

在下有裝行車記錄器,所以中間省去非常多的麻煩,誰對誰錯很明顯,行車記錄器不會幫主人,只會記錄現場

希望你也去買一個,祝樓主順利過了這個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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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4-1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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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4-1 21:17
本文章最後由 神風小黑貓 於 2014-4-1 21:22 編輯

分析依據:依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項。
分析聲明:個人見解僅供參考,請以警察機關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或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意見書為準,恕不作為意見證書。

肇事分析:係以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分析,並且加註主因、次因及說明。
甲  方:未依標誌之規定行駛(主因)。
乙  方:未注意車前狀況(次因)。
說  明:由於甲方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之規定行駛,
     在號誌顯示允許直行時先行駛至右前方路口之左轉待轉區等待左轉,
重點提示*俟(等待)該方向號誌顯示允許直行後,再行續駛,以兩段方式完成左轉。
     但是乙方汽車(包括機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所以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甲方以為肇事主因表示之;乙方以為肇事次因表示之。

路權歸屬的法規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9 條:                  
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
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
    、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六、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
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
    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
    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
    轉彎。
機車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亦不得
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車,得不受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九條之一之
限制;並得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不受標誌或標線之限制,但應
開啟警示燈。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65 條:                  
機慢車兩段左(右)轉標誌「遵  20」、「遵  20.1」,用以告示左(右
轉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或慢車駕駛人應遵照號誌指示,在號誌顯示
允許直行時先行駛至右(左)前方路口之左(右)轉待轉區等待左(右)
轉,俟該方向號誌顯示允許直行後,再行續駛,以兩段方式完成左(右)
轉。本標誌設於實施機慢車兩段左(右)轉路口附近顯明之處,並配合劃
設機慢車左(右)轉待轉區標線。

遵 20

遵 20.1

本標誌下緣得設「機慢車兩段左(右)轉」附牌,標準型附牌圖例如下:

(單位:公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
以煞停之距離。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前車如須減速暫停,
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
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

請版主刪除本文2257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本文內容僅供參考,恕不作為意見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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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4-1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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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4-1 21:17


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謝謝大大們的建議,我會去區公所問律師!
當時待轉格一群車 沒有人可以幫你作證嗎?
本文章最後由 Hans1995 於 2014-4-1 22:10 編輯
y920075 發表於 2014-4-1 21:54 請版主刪除本文3
當時待轉格一群車 沒有人可以幫你作證嗎?

沒有,只有兩位還是三位(抱歉我真的不清楚)下來幫忙打電話,扶車,擋車
警察先來,救護車隨後到
事發當時有旁邊的店家看到我幫忙擋來車,就這樣而已

另外一問,證人是不是不能有上對下或下對上的關係?
謝謝您
一個行車紀錄器沒有多少錢 , 這個錢不要省了 ~
大家看了要引以為鑑 !

在沒有任何有效證據能佐證之下各說各話 , 只能上法院讓法官裁判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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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4-3 23:32
  1.申請其他縣市交通事故鑑定,因為鑑定結果怪怪的(原因在第二點).(除非你說謊,沒把事故原因及鑑定圖畫清楚)
  2.申請重審:請依路權鑑定:你是直行車路權你最大除非你闖紅燈或超速(請對方舉證你闖紅燈或超速)法規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更何況從機車待轉區騎出,不然請對方解釋為何騎出等待區?(除非你上面圖形畫錯:停等區後方沒路吧,基本是對方未依燈號管制行駛車輛俗稱"闖紅燈"當然得換你舉證對方闖紅燈)(直行車路權是上交通安全講習(我闖紅燈半年內兩次)講師剛好是交通事故鑑定委員說的).
  ˇ3.以上說法僅供參考.但如果你想翻正需要一筆錢請考慮(找律師上法院時間金錢很費)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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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4-4 19:07
先謝謝大大回復!
簡圖是沒有錯的,現場圖也是這樣畫,只是沒有現場圖來得詳細,僅標示重點
我也覺得很怪,因為我是直行車
號誌怎麼看怎麼不對
現在對方已經沒心要和解了,堅持要求法院還他一個公道
我們也有和對方提及"律師金錢費",對方說"沒關係"
我們家裡很尊重對方要怎麼處理,因此還在看下一步

其實這件事主要家裡是要我學個經驗,畢竟大家都沒事
這樣以後也多個處裡問題的學習經驗
再次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