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沈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行駛路肩,被後方車上的行車紀錄器拍到違規走路肩,監理單位根据國道警察提供逕行舉發單,對沈男開罰4千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沈姓駕駛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指稱當時開車南下70幾公里處時,看到路旁跑馬燈,顯示開放路肩行駛,當時時間為上午8時7分,而檢舉人提出行車錄器時間為8時2分,沈值疑其行車紀錄器時間,是否經公證單位檢核其正確性,聲請原處分撤銷,法院調查,該路段當天8時6分起至11時7 分止開放路肩,認為舉証責任不完備,沈男聲請銷原處分有理由,准予撤銷。(蔡進男/基隆報導)
資訊來源:違規走路肩檢舉時間不符駕駛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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