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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闖紅燈行人 免罰吊照

来源: maggie 2014-3-15 08:16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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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闖紅燈橫越馬路被遊覽車撞死,警方以遊覽車駕駛「未注意車前狀況」裁罰吊扣駕照三個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未注意車前狀況不能無限上綱,駕駛無過失就不應受罰,判決撤銷吊扣駕照處分定讞。


前年三月廿八日下午四時許,潘姓男子駕遊覽車行經台北市艋舺大道,撞上闖紅燈欲橫越馬路的杜姓男子,杜顱內出血,送醫兩個月後因敗血症死亡。警方於同年十一月向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舉發潘肇事,裁決所以潘「未注意車前狀況」,裁處吊扣駕照三個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潘不服處罰,打行政訴訟主張,當時車速僅五十公里,依綠燈號誌靠內側行駛,肇事鑑定既然認定杜闖紅燈是肇事主因,為何他要受罰?他沒過失卻被吊扣駕照,至少三個月沒工作、沒收入,還可能工作不保。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潘勝訴,北市交通裁決提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指出,杜被車撞後就醫兩個月死亡,杜是被撞死而非被撞重傷,警方以潘撞杜重傷為裁罰原因誤用法條,此部分就可撤銷吊扣駕照的處分。


其次,綠燈時路權歸屬車輛,不能苛求駕駛人要注意突然闖入車道的行人,且杜闖紅燈到撞擊僅四秒,人體的緊急反應需時五秒,潘的確來不及反應閃避杜。


法院強調,每一件車禍都可以將駕駛冠上「未注意車前狀況」的罪名,注意車前狀況雖然是駕駛的義務,但不能無限上綱。既然從路權歸屬、遊覽車行車紀錄、證人、警方調查均認定潘姓遊覽車司機沒有過失就不應受罰,昨天判決撤銷吊扣駕照處分。



全文網址: 撞死闖紅燈行人 免罰吊照 | 法律前線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548760.shtml#ixzz2vzBgmM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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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紅燈最嚴重的是騎單車的年輕學生, 更惡劣的是騎單車闖超紅燈的學生中大概有超過一半是跟本沒注意自己的行進路線是淨空的->希望因此能逐漸改善   發表於 2014-3-16 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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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3-16 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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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3-16 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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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3-16 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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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3-15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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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回覆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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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有法官正視"應注意而未注意"這種可以無線上綱的條例了!!

撞死闖紅燈行人 免罰吊照9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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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3-16 07:56
終於有法官正視這種 "應注意而未注意" 爛條例  發表於 2014-3-15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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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3-15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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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 ... ... +1  發表於 2014-3-15 10:40
3#
ue125u3 2014-3-15 09:01 只看這個作者

撞死闖紅燈行人 免罰吊照

行人闖紅燈橫越馬路被遊覽車撞死,警方以遊覽車駕駛「未注意車前狀況」裁罰吊扣駕照三個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未注意車前狀況不能無限上綱,駕駛無過失就不應受罰,判決撤銷吊扣駕照處分定讞。
前年三月廿八日下午四時許,潘姓男子駕遊覽車行經台北市艋舺大道,撞上闖紅燈欲橫越馬路的杜姓男子,杜顱內出血,送醫兩個月後因敗血症死亡。警方於同年十一月向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舉發潘肇事,裁決所以潘「未注意車前狀況」,裁處吊扣駕照三個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潘不服處罰,打行政訴訟主張,當時車速僅五十公里,依綠燈號誌靠內側行駛,肇事鑑定既然認定杜闖紅燈是肇事主因,為何他要受罰?他沒過失卻被吊扣駕照,至少三個月沒工作、沒收入,還可能工作不保。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潘勝訴,北市交通裁決提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指出,杜被車撞後就醫兩個月死亡,杜是被撞死而非被撞重傷,警方以潘撞杜重傷為裁罰原因誤用法條,此部分就可撤銷吊扣駕照的處分。
其次,綠燈時路權歸屬車輛,不能苛求駕駛人要注意突然闖入車道的行人,且杜闖紅燈到撞擊僅四秒,人體的緊急反應需時五秒,潘的確來不及反應閃避杜。
法院強調,每一件車禍都可以將駕駛冠上「未注意車前狀況」的罪名,注意車前狀況雖然是駕駛的義務,但不能無限上綱。既然從路權歸屬、遊覽車行車紀錄、證人、警方調查均認定潘姓遊覽車司機沒有過失就不應受罰,昨天判決撤銷吊扣駕照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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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3-16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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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3-16 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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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3-16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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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3-15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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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3-15 23:10
本來就該這樣判不是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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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3-15 10:39
應注意 , 能注意而未注意

重點部分畫了紅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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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3-15 16:00
這才是正確的判法吧

如果你騎車殺盲灣自摔到對向害我正常駕駛下撞死你
是你的錯
為什麼撞死人的就要揹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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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3-15 15:58
終於有法官正視"應注意而未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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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3-15 15:59
終於有法官正視"應注意而未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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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3-15 15:59
這個判決是正確的!如果守法都會有刑責要背?那法條又有誰要遵守呢?反向思考:那違規之人是否須要賠償給守法的一方呢?法律常常被曲解!因此很多人不願意守法?想說違規出事了,自己是弱者!語論是站在自己這一方!殊不知社會法理混亂就是由此而來!雖然同情弱者!但是法理是不能踐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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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3-15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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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3-15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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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3-15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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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3-15 15:58
爛法本來就要有限制
但不能廢除
廢除可能會出現一些變態專門找違規的然後撞死他,反正沒事
雖然我也贊成去撞違規的,明明紅燈很久還硬闖
但是為了避免變態越來越多,加上被撞嚴重通常是機車族或自行車族,大型車比較沒事
所以留著比較好,但要適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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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3-15 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