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人闖紅燈橫越馬路被遊覽車撞死,警方以遊覽車駕駛「未注意車前狀況」裁罰吊扣駕照三個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未注意車前狀況不能無限上綱,駕駛無過失就不應受罰,判決撤銷吊扣駕照處分定讞。
前年三月廿八日下午四時許,潘姓男子駕遊覽車行經台北市艋舺大道,撞上闖紅燈欲橫越馬路的杜姓男子,杜顱內出血,送醫兩個月後因敗血症死亡。警方於同年十一月向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舉發潘肇事,裁決所以潘「未注意車前狀況」,裁處吊扣駕照三個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潘不服處罰,打行政訴訟主張,當時車速僅五十公里,依綠燈號誌靠內側行駛,肇事鑑定既然認定杜闖紅燈是肇事主因,為何他要受罰?他沒過失卻被吊扣駕照,至少三個月沒工作、沒收入,還可能工作不保。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潘勝訴,北市交通裁決提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指出,杜被車撞後就醫兩個月死亡,杜是被撞死而非被撞重傷,警方以潘撞杜重傷為裁罰原因誤用法條,此部分就可撤銷吊扣駕照的處分。
其次,綠燈時路權歸屬車輛,不能苛求駕駛人要注意突然闖入車道的行人,且杜闖紅燈到撞擊僅四秒,人體的緊急反應需時五秒,潘的確來不及反應閃避杜。
法院強調,每一件車禍都可以將駕駛冠上「未注意車前狀況」的罪名,注意車前狀況雖然是駕駛的義務,但不能無限上綱。既然從路權歸屬、遊覽車行車紀錄、證人、警方調查均認定潘姓遊覽車司機沒有過失就不應受罰,昨天判決撤銷吊扣駕照處分。
全文網址: 撞死闖紅燈行人 免罰吊照 | 法律前線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548760.shtml#ixzz2vzBgmMM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