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陳姓婦人因肺炎重症住院,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驗車,被交通局依檢驗逾期開罰900元,陳婦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審理後調閱醫院診斷證明,認為陳婦在檢驗期間恰巧住院,且均戴著呼吸器,無法依規定時間驗車情有可原,判不罰。仍可上訴。
交通局抗辯說,陳婦就算自己不能驗車,也可以將行照交由他人代驗,陳婦違規事實明確。但高雄地院審理認為,陳婦於2012年9 月18日前後1 個月的汽車檢驗期間內,均因無法脫離呼吸器而在醫院治療,衡諸常情,顯難要求一般人在此情況下,仍能善盡其車輛定期檢驗之注意義務,認定陳婦主觀上不具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故意或過失,交通局逕行開罰於法不合,應予撤銷。(王吟芳/高雄報導)
資訊來源:戴呼吸器怎驗車?婦抗罰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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