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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追撞前車亡 前車非過失致死

来源: maggie 2014-2-24 07:36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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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64歲張姓農民前年8月某晚,駕駛農用曳引機行經台3線峨眉路段,遭酒後騎機車李姓男子高速追撞,張認為被撞,逕行離去,李送醫不治。法官依肇事逃逸罪判他6月徒刑,緩刑2年。


法官認為,李姓騎士酒駕、超速且未注意車前狀況,是肇事主因,張男未領用牌照駕駛農用曳引機上路,是行政違規行為,無刑事責任,原被控業務過失致死,無罪。


張姓農民說,他一路保持直行外側車道,時速僅20多公里,但對方喝醉追撞他的農用曳引機,他沒有過失。


判決書指前年8月13日晚間8點多,張駕駛橘紅色農用曳引機,沿峨眉鄉往頭份行駛,經台3線84.7公里處南下車道時,李姓男子騎機車從後方追撞,張發現機車倒地,仍離開現場。李姓男子傷重送醫急救,仍告不治。


法官調查,李抽血酒測值0.92毫克,機車倒地後遺留刮地痕38.7公尺,計算撞擊前車速逾72公里,當地速限60公里。


法官認為,張男肇事後,未立即報警,反逃離現場,置他人生命不顧,考量李是肇事主因,且張無前科,依肇事逃逸罪,判他6個月徒刑,緩刑2年。


檢察官認為,張未向公路機關申領牌照,將農耕用車行駛道路上,且車斗寬度180至185公分,大於後方兩車燈的寬度,曳引機車燈覆蓋泥土,燈亮不明顯,另起訴張涉業務過失致死罪。


法官認為,農用曳引機並非不得上路,未申領牌照就上路,僅涉犯行政裁罰,也不能將車禍原因歸咎於曳引機的設計,業務過失致死罪嫌不足,判無罪。



全文網址: 酒駕追撞前車亡 前車非過失致死 | 法律前線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505737.shtml#ixzz2uBvMoy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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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回覆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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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死不救,非人也.....
這法官的腦袋滿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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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2-24 12:02
被撞的曳引機會不會賠呢?
被撞的農夫沒下車查看卻有疏失~~
但是酒後騎車害死自己的騎士.......BJ4.....
喝了酒~就不要上路了吧...
不管是走路,騎車,開車~~
都不好!!
最佳判法~別再有那種大車小車故大車就是不對以及車撞人車就是不對的觀念了~
那..........以後要...........

起訴...電線桿...台電工程處...當地用戶....

用戶...不用電...台電就不會架設...不架設...就不會有電線桿....那自然的...就不會撞到電線桿....XD

那...沒撞到電線桿...會撞什麼......酒駕追撞前車亡 前車非過失致死5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