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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某科技廠司機,去年駕駛公司車行經國道中山高時,遭測速高達161公里,超速61公里,屬危險駕駛,遭吊扣牌照3個月,科技廠不服提訟,稱該車極速僅130公里,測速有問題。新竹地院法官認為,測速儀有誤差值,車速應為159公里,不屬危險駕駛,撤銷吊照3月處分。
判決書指出,該車在中山高被警方雷達測速儀測出超速,車輛時速高達161公里,該路段限速100公里,該車超速達61公里,屬於危險駕駛(超過60公里),遭罰8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撤銷牌照3個月。
科技廠接到罰單後不服,認為該車最快頂多開到130公里,不可能飆到161公里,測速儀應有問題,因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原處分。
新竹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警方使用的雷達測速儀規格為125Hz照相式,經檢驗合格,但準確度仍有負3到正2的誤差值,即為可能較實際時速高出2公里或低於3公里,認定車輛當時應為時速159公里。
法官指出,該車超過速限為59公里,違規仍屬事實,但不在危險駕駛範圍,原處分應予以撤銷。
新竹監理所指出,該處分經撤銷後,罰款從8000元降為5000元,記違規點數1點,但不用吊銷駕照3個月
資訊來源: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0209002083-2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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