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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60條第2項第3款 的問題

来源: battle0204 2014-2-7 17:34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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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0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    稽查。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罰單上面寫"依民眾提供違規證據資料舉發"

我知道,因為是我不對,但是我想知道"民眾可檢舉"嗎

要死,也要死個明白

哪個法條有寫民眾可以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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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雲遊台灣 發表於 2014-2-7 17:40 請教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60條第2項第3款 的問題3409
第 7-1 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

謝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