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岳珍表示,為鼓勵民眾拾金不昧,《民法》原規定,民眾撿到財物歸還失主後,可請求失主提供失物價值最高3成的報酬,但因曾發生法律系學生要求失主一定要先給酬金,才願歸還失物,立法美意盡失,立法院在前年5月通過《民法》修正案,將酬金上限降低為1成。
修正後的《民法》還規定,若失主是特殊境遇家庭、中低收入戶或接受急難救助者,拾獲者不得請求報酬;其他失主若覺得拾獲者請求的報酬過高,也可請求法院裁判減少或免除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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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121/35592894/%E8%98%8B%E6%9E%9C%E5%B0%8F%E5%AD%B8%E5%A0%82%EF%BC%9A%E6%AD%B8%E9%82%84%E5%A4%B1%E7%89%A9%E9%85%AC%E9%87%91%E4%B8%8A%E9%99%901%E6%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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