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最後由 神風小黑貓 於 2014-5-17 07:25 編輯
古人有云:在家靠父母,出外靠朋友。車手有說:出門怕照相,回家收罰單。
對於喜愛騎(開)車遨遊公路的駕駛朋友而言,有時右手(腳)難免熱情,只是這時相機難免閃光,
所以知道罰鍰金額的多寡,自然成為車手重要的課題...
「可是條文不是只有列出多少至多少的金額,這有一定的標準嗎?」
雖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只有名列介於的基準,但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的「附件」,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以下簡稱基準表)都有列舉量化的基準,
所以駕駛朋友不用擔心無所適從的問題,或是參考對照黑貓彙整的文章,亦同。
官方版本的基準表:(民國 103 年 03 月 27 日版本|目前最新版本)
完整瀏覽:http://law.moj.gov.tw/Law/law_getfile.ashx?FileId=000014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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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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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貓版本的基準表:(民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彙整)
普通道路:
二十公里以下:機車一千兩百元、汽車一千六百元。
二十公里以上四十公里以下:機車一千四百元、汽車一千八百元。
四十公里以上六十公里以下:機車一千六百元、汽車兩千元。
其他處分:並記駕駛人違規點數一點。
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高於:
二十公里以下:小型車三千元、大型車三千五百元。
二十公里以上四十公里以下:小型車三千五百元、大型車四千五百元。
四十公里以上六十公里以下:小型車五千元、大型車六千元。
低於:
二十公里以下:不分車種三千元。
二十公里以上:不分車種四千元。
其他處分:並記駕駛人違規點數一點。
普通道路及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六十公里以上八十公里以下:機車或小型車八千元、大型車一萬兩千元。
八十公里以上一百公里以下:機車或小型車一萬兩千元、大型車一萬六千元。
一百公里以上:不分車種兩萬四千元。
其他處分:並記駕駛人違規點數三點,及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與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車種說明:
機 車:代表排氣量兩百五十西西以下的機車。
汽 車:
小型車:代表總重量三千五百公斤或總人數九人以下的汽車,或排氣量兩百五十西西上的大型重型機車。
大型車:代表總重量三千五百公斤或總人數九人以上的汽車。
不分車種:代表全部車種。
彙整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0 條:(普通道路|六十公里以下)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
除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外,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
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六十公里以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
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四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普通道路、高速公路、快速通路|六十公里以上)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
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
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
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行為者,
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
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3 條:(記點的制度|駕駛人)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
:
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四
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
六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
點。
二、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
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二點
。
三、有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
三點。
依前項各條款,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
;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
其駕駛執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4 條:(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的制度|駕駛人)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違規肇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二、有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三、有第四十三條規定之情形。
四、有第五十四條規定之情形。
五、依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六、其他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基於轄區交通管理之必
要,公告應接受講習。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道路交通法規之重大修正或道路交通安全之重要措施,
必要時,得通知職業汽車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第二項情形之一或本條例其他條款明定應接受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
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
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前項如無駕駛執照可吊扣者,其於重領或新領駕駛執照後,執行吊扣駕駛
執照六個月再發給。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2 條:(行政處分的基準|大型重型機車處罰的比照對象)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以下
簡稱基準表)。
大型重型機車違反本條例規定之處罰,除基準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
車之裁罰基準辦理。
最後黑貓建議各位駕駛朋友,還是避免超過規定速度尤佳,畢竟「十次車禍九次快,一次超速瘦口袋」...XD
而且行車速度超過規定的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容易造成往來公眾的危險,亦有誤觸刑事法律的疑慮,不可不慎。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3 條:(單行為同時觸犯行政與刑事的處理|行政罰法第 26 條)
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分別舉發、處罰。但其違反行為,經
責令其於一定期間內修復、改正或補辦手續者,不在此限。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本條例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
行為依本條例規定處罰鍰以外之其他種類處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
宣告沒收者,仍應依規定裁處之。
刑法第 185 條:(俗稱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屬於公共危險罪|本條適用故意,過失除外)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
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12 條:(前條過失除外的說明|刑事責任)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刑法第 13 條:(前條適用故意的說明|刑事責任)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
故意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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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紀錄: 新增民國 103 年 03 月 27 日版本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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