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第 1 項第 6 款,會刪除的原因在於,目前左轉都有在路口中央畫一停等區,換言之,如果汽車停在該待左轉停等區上,就是屬於已進入路口中央,如果貫徹條文文義,豈不幾乎所有直行車都要禮讓轉彎車,顯然不合理,所以刪除.不過,並不能夠因此而認定轉彎車必定要讓直行車.精確的說是轉彎車要禮讓已進入路口的直行車.
如果直行車尚離路口有段距離,看到轉彎車仍不減速,此時,直行車若撞上轉彎車,依據學理及判例所表示的過失責任判斷原則,不太可能免責.甚至,要負主要責任.不過建議要以行車紀錄器做為舉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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