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最後由 神風小黑貓 於 2013-10-11 00:17 編輯
「您為什麼不讓我過!我的車都已經轉到一半了耶?」、「我直行車耶,為什麼要讓您過...」云云,
這是許多駕駛朋友的疑問,亦是許多道路交通事故當中,最為常見及爭執的情形。
究竟轉彎車「一定」要讓直行車先行嗎?請讓我們繼續看下去...XD
依據現在(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版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第 1 項第 7 款: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
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
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
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
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
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
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
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
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
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
,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
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
,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
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
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
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
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完整瀏覽: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3
所以轉彎車「確實」應讓直行車先行「無誤」。
既然如此!那又何來云云所列爭執不休的情形產生?
原來!不是「現在」的規則「錯誤」,而是「以前」的規則「明定」,
引據以前(民國 95 年 06 月 16 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版本,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第 1 項第 6 款: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警察之指示,遇有交通警察指揮與燈光號誌並
用時,以交通警察之指揮為準。
二、車輛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警察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劃分幹、支線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
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如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
停讓右方車先行。
三、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駛至路口後
再行右轉。
四、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行至交岔路
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五、四車道以上或同向二車道道路,欲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公尺
前換入外側車道或右轉車道,欲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公尺前
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其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
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
六、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
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
七、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
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
,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八、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一一、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
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一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
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
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完整瀏覽
歷史法規: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aspx?Pcode=K0040013&LNNDATE=20060616&LSER=001
當時直行車「如果」「尚未」進入交叉路口,而轉彎車「已經」「抵達」交叉路口的中心位置開始轉彎,
反而直行車「確實」應讓轉彎車先行「無誤」XD。
只是前項但書已經修正(俗稱刪除,民國 95 年 06 月 30 日),
並且沿用至今沒有異動(民國 95 年 07 月 01 日至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止)。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0950085038 號令、內
政部台內警字第 0950870865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16、23、24、24-1、
39、39-1、42、44、45、50、52、55、60、61-1、75、77、78、83、
89、90、93~99、101~103、105、106、110、112~114、123~125、
134、137、141、142 條條文;增訂第 23-1、83-1 條條文;刪除第 121、
145 條條文;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完整瀏灠
沿 革: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K0040013
所以建議車友,轉彎車「還是」應讓直行車先行「尤佳」(安全為主,規則為輔),
可以避免還有駕駛朋友誤解前項但書沒有修正,進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
或者進行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或初步分析研判)的時候,位居肇事主因。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 8 條:
鑑定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囑託 (申請) 者。
二、當事人。
三、一般狀況。
四、肇事經過。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六、其他。
七、鑑定意見。
前項鑑定意見內容應加註下列肇事主次因說明:
一、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者,以肇事原因表示之,另一方以無肇事因
素表示之。
二、雙方均有過失,且過失程度相同者,以同為肇事原因表示之。
三、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者,較重之一方以為肇事主因表示之
;較輕之一方以為肇事次因表示之。
無法做成決議時,得將分析意見提供囑託之司 (軍) 法機關或申請人參考。完整瀏覽: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45
連結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連結須知:須另開網頁瀏覽。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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