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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彎車「一定」要讓直行車先行嗎

来源: 神風小黑貓 2013-10-11 00:13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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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神風小黑貓 於 2013-10-11 00:17 編輯

「您為什麼不讓我過!我的車都已經轉到一半了耶?」、「我直行車耶,為什麼要讓您過...」云云,
這是許多駕駛朋友的疑問,亦是許多道路交通事故當中,最為常見及爭執的情形。
究竟轉彎車「一定」要讓直行車先行嗎?請讓我們繼續看下去...XD

依據現在(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版本,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第 1 項第 7 款: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
    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
    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
    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
    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
    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
    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
    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
    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
    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
    ,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
    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
    ,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
      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
      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
      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
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完整瀏覽: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3

所以轉彎車「確實」應讓直行車先行「無誤」。

既然如此!那又何來云云所列爭執不休的情形產生?

原來!不是「現在」的規則「錯誤」,而是「以前」的規則「明定」,
引據以前(民國 95 年 06 月 16 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版本,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第 1 項第 6 款: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左列規定:
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警察之指示,遇有交通警察指揮與燈光號誌並
  用時,以交通警察之指揮為準。
車輛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警察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劃分幹、支線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
  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如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
  停讓右方車先行。
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駛至路口後
  再行右轉。
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行至交岔路
  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四車道以上或同向二車道道路,欲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公尺
  前換入外側車道或右轉車道,欲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公尺前
  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其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
  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
  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

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
  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
  ,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一○
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一一
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
   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一二
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
   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
   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完整瀏覽
歷史法規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aspx?Pcode=K0040013&LNNDATE=20060616&LSER=001

當時直行車「如果」「尚未」進入交叉路口,而轉彎車「已經」「抵達」交叉路口的中心位置開始轉彎,
反而直行車「確實」應讓轉彎車先行「無誤」XD。

只是前項但書已經修正(俗稱刪除,民國 95 年 06 月 30 日),
並且沿用至今沒有異動(民國 95 年 07 月 01 日至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止)。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0950085038 號令、內
政部台內警字第 0950870865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16、23、24、24-1、
39、39-1、42、44、45、50、52、55、60、61-1、75、77、78、83、
89、90、93~99、101~103、105、106、110、112~114、123~125、
134、137、141、142  條條文;增訂第 23-1、83-1 條條文;刪除第 121、
145 條條文;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完整瀏灠 
沿  革: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K0040013

所以建議車友,轉彎車「還是」應讓直行車先行「尤佳」(安全為主,規則為輔),
可以避免還有駕駛朋友誤解前項但書沒有修正,進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
或者進行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或初步分析研判)的時候,位居肇事主因。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 8 條:
鑑定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囑託 (申請) 者。
二、當事人。
三、一般狀況。
四、肇事經過。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六、其他。
七、鑑定意見。
前項鑑定意見內容應加註下列肇事主次因說明:
一、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者,以肇事原因表示之,另一方以無肇事因
素表示之。
二、雙方均有過失,且過失程度相同者,以同為肇事原因表示之。
三、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者,較重之一方以為肇事主因表示之
;較輕之一方以為肇事次因表示之。
無法做成決議時,得將分析意見提供囑託之司 (軍) 法機關或申請人參考。完整瀏覽: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45

連結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連結須知:須另開網頁瀏覽。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本文內容僅供參考,恕不作為意見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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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線三線道全面禁止左轉回轉比較快 不因而車流回堵...事故死亡率會大幅度降低...禁行機車就沒必要存在了!  發表於 2013-10-11 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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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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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more938 2013-10-11 00:23 只看這個作者
其實很簡單~互相讓一下就沒事了~~但是說簡單~做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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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互相是狹路相逢時,互相靠邊以利通過。你直線開好好我應從你前面切過,叫你互相?叫你讓路? 我又不是總統。  發表於 2016-3-10 10:05
行車要有秩序 , 一定要遵循交通規則的規定 , 而不是任由每個用路人的自由心證 . 你永遠都不知道 你下個遇到的用路人讓不讓 ?  發表於 2013-10-11 08:52
雙方要讓不讓的反而事故率會大增...  發表於 2013-10-11 05:03
互相+1  發表於 2013-10-11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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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風小黑貓 + 1 :)
灰傑克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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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godpasser 2013-10-11 00:30 只看這個作者
還是改騎車吧 開車多危險...讓一下也可能撞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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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風小黑貓 + 1 安全為主,規則為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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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OGER 2013-10-11 00:49 只看這個作者
一般來說我視情況禮讓不管直行或者轉彎,但前提是對方要打方向燈

對我來說不打方向燈轉彎的是垃圾...很多車禍都是打方向燈太晚或者根本不打就突然靠邊或者轉彎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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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打的是垃圾 亂打的是人渣 小弟我曾被一個亂打方向燈的害到摔車  發表於 2014-1-16 23:59
有的是轉了才打  發表於 2013-10-11 20:55
真的 打左轉右跟不打針的是欠打 你不打燈等出事就換人打你  發表於 2013-10-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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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風小黑貓 + 1 所以防禦駕駛相當重要 :)
davykwok + 3 不打方向燈轉彎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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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到別人的車道還理直氣壯的。。。是趕去投胎是?
遇到貨車還是卡車。。雞幾聲就掰掰了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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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風小黑貓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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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森田 2013-10-11 01:29 只看這個作者
有一種名詞叫做剪線
有稍微了解的就知道了...
不要說直行車轉彎車什麼的
剪到別人的線就是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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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風小黑貓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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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照教練特別叮嚀  要轉  一定要確定 把握這過程不會出事   
就算已轉入80%   被而後駛來的直行車撞到屁股   路權還是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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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風小黑貓 + 1 沒錯,因為但書已經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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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hunXu 2013-10-11 06:13 只看這個作者
其實很簡單~互相讓一下就沒事了~~但是說簡單~做難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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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風小黑貓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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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禮讓一下就沒事   如果硬是要衝的話 一定會出事 !

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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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aN
互相禮讓 !  發表於 2013-10-11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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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風小黑貓 + 5 感謝加分,共勉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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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行車本身就有優先路權,不過車身轉一半基本上直行車就要減速了,但是在台灣呢,因為甚麼都要快,所以根本沒有禮讓的概念,駕照也是超級好考,只要記好看到甚麼東西時,方向盤轉到底就可以停好車之類的,記了一堆屁話,上路就會發現完全用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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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風小黑貓 + 1 安全為主,規則為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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