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自從99年考上司法特考後就沒念刑法了。現在評價一下該位汽車駕駛的行為可能觸犯之刑法法規。
1.以言語使機車騎士心身恐懼,可能觸犯第305條恐嚇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2.強行取下機車的鑰匙,可能購成第325條第一項搶奪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但汽車駕駛做出此舉的目的可能只是使機車騎士無法發動機車,未必有將機車鑰匙的所有權支配於自身。此行為可能構成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
3.在罵三字經構成第309條第一項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街道為公眾場合,其言行為非特定之人皆能共見共聞,構成此罪並無異議。而其以強暴脅迫之勢犯此罪,其評價應以309條第二項(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為適當。
順便評價機車騎士搶回鑰匙之行為
符合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騎士的行為並未過當。
明年來拚監獄官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