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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車禍的一些問題

来源: mp60707 2013-7-18 23:38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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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最近遇到一車禍

有些疑問

但一直問不到答案

希望這邊的網友可以幫我

以下文長

上星期六騎車在路上(我方機車,對方汽車)

對方在路邊突然開車門

我搞不清楚狀況就雷殘了

發生的太突然不太清楚怎麼發生的

筆錄時跟警察說

不太清楚怎麼發生的 連煞車都來不及

車禍當下因為後座的人受傷 所以我一起上救護車去醫院(多處擦傷)

但我有聽到對方一直跟警察說

他有注意後方 也開門了 我才撞上去 (我相信他筆錄一定也這樣說)

因為我也不太清楚 所以當下沒有反駁他

故幾天我在研究我車子破損的情形

發現我有可以證明他說謊的地方

證明我騎到他旁邊的時候 他才開門的


若如他所說

開門後我才撞上

我的機車應該右前方車殼會受損

但我的前面車殼只有在地上衝撞造成的裂痕

http://ppt.cc/8kk1



另外我還發現一件事情

如下圖

我的腳踏墊的地方

有很明顯很深的刮痕

這些刮痕延伸到車殼還有坐墊

http://ppt.cc/u4zr

http://ppt.cc/60eu

剛好對方汽車受損的地方,是左車門的角

他左車門的角呈現被擠壓扭曲狀(抱歉這部分我當場沒有拍照)

所以可以合理的推斷

他開車門的第一個時間

車門先跟我的腳踏板處碰觸

也就是說跟我機車的中心點碰撞

根本不是撞上去

我想我的推斷很合理吧

這些照片也都會說話

我想問的問題在下面



1.

這些東西是在做完筆錄後才發現的(四天後)

請問我要怎麼跟警察舉證

還有警察會接受我的舉證嗎

下禮拜我會去警察局看車禍的現場圖和照片

我想說在當天把這些交給警方

以免初判出來

說我也要負擔責任(車速過快拉、應注意未注意之類的)





2.

想請問這類的事件

肇事責任怎麼判

因為好像很少有百分之百無責任的車禍



3.

對方態度不是很好

我今天去醫院看醫生

並且開了診斷證明

但診斷證明旁邊有加註

不提供訴訟用

http://ppt.cc/dMPF

但我上網查 網路上是說只要一般的診斷書就可以提出過失傷害

而且我後座朋友去別家醫院

繳一樣的錢買診斷書

他的診斷書就是乙種的

我卻拿到這張爛貨.....


希望大家可以幫我解答拜託了

還有我不太會用圖片

所以就用網址的方式

麻煩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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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回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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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大大  只回答您 我知道的~

一.
    1.  警察沒有任何權力 與 公證能力 判定車禍肇責(只能參考)

    2. 一星期後 跟警方舉證 案子早已送鑑定 (車禍當時 有人因而受傷 警方須義務免費送交鑑定 一次)

       依然要自行 採證 舉證 可做談判籌碼 或 做為 呈堂舉證
       (是否為第一庭提出舉證 或當作 敗訴再上訴之新舉證依據 自行衡量)


二. 基本上來說 開車門 肇責較大 尤其是 左車門 (最近常被重視炒熱的話題~開車門)



三.

    1. 車禍當時 如有送醫情事 當時醫院 所開立之診斷書 即可當作傷害求償依據

    2. 診斷證明旁邊有加註 不提供訴訟用

        此意為~不提供 事件還原真像 之 訴訟 用  

        但 可證明 因 事件 發生後 連帶之 傷殘依據

        (事件還原真像用 之 診斷書 需 甲(A)級證明)
大大你好,

提供你一些制式的內容,
有進一步的問題, 再詢問或來信了.

道路、、規則
第、、條,
、、、、、
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

其實你不用再根究事發經過了,
無論怎麼樣的經過情形, 對方都為全責.
(不管怎樣, 都是對方要注意的, 完完全全不是行進中的車輛該注意的.)
(行進中的車輛是應該注意前方, 但是完全沒提到需要注意路邊開啟車門的車輛)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依照對方態度, 我方可以直接提告, 但須準備對方的犯罪事實,
對方之犯罪事實, 依據如下:
1. 我方之醫師診斷證明 (最初救護車抵達之醫院, 請醫生開診斷證明書即可)
2. 交通事故登記聯單
3. 事故現場照片 現場圖
4. 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5. 我方身分證明

提告地點如下:
(1)被告之戶籍地,之轄區警察分局或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
(2)事故發生地點,之轄區警察分局或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
提出告訴之本人親臨上述地點之一,
然後,警分局警員或地檢署之法警會幫你製作口述之記錄(筆錄);
就可以完成提告程序。

** 刑事之過失傷害罪 ** (須告訴乃論,刑事告訴權六個月)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 民事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民事告訴權為2年),
依法所能求償項目如下:
a.車損(需保留車損之照片及維修估價單明細)
b.非健保給付之相關藥品、輔助器材(需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c.工作損失(需醫生證明需休養時間)
----我方需準備
----1.薪轉證明 2.前一年度扣繳憑單或其他相關收入證明
----如果沒有薪資證明,轉帳影本也可以;或者用勞保最低工資每月19,047元計算
d.醫療費用
e.往來醫院門診的交通費
f.其他財物損失(安全帽、衣、褲、眼鏡、鞋子...)(需備受損照片 及 購買收據)
g.預估後續醫療之醫療費、交通費、工作損失
h.看護費用(需經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i.精神慰撫金

以上回答

Good day
好爸爸與帥兒子
你可以孤狗一下"趙士通"
真的不用想太多~對方態度不佳就給他告傷害+毀損 !  鑑定 醫療 修車費一併求償!'
放心啦~路邊停車開車門導致騎士受傷   這除非恐龍法官當值!不然你穩贏的!
還有當天你就跟救護車與後座乘客送醫   怎不馬上開診斷  你不是當天開得又
去別診所   醫生當然會註明    這種跑兩次法院就OK了  一次問原因  第2次等領錢  哈
f12579440 發表於 2013-7-19 08:39 關於車禍的一些問題8915
回大大  只回答您 我知道的~

一.

第2條 怪怪的    警方確實於車禍受傷有義務提交程件  不過鑑定費用沒聽說過有免費耶!
你說的因該是警方自己做的坯毛檔案  自己繪圖   如果要有第三方鑑定  是要收費的!
不過一般法官都會接受警方提供圖畫  不需再送第三方鑑定報告!  除非對方請律師跟你玩!
因為警方繪圖只是參考依據~不具客觀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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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有傷殘 送初判 就是第3方鑑定 免費(不服再送 就須付費)  發表於 2013-7-24 1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