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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劣的台南水果攤老闆】

来源: Jimmy桑 2013-7-11 19:29 只看這個作者 只看大圖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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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在網路上看到很多人PO惡劣老闆、惡劣鄰居自己都還半信半疑,結果真的讓我遇到了!! 而且還是親切熱情的台南人!?

故事是這樣的,在今天2013年7月9日下午經過台南市西門路三段與公園南路交接的轉角水果攤想買個檸檬,一開始就覺得老闆口氣很差,我在一旁挑著檸檬,就看到他們正在秤著多顆金枕頭榴槤要賣給另一位客人,奇怪的是他們七手八腳的在一個秤重上擺上3.4顆榴槤在秤,不知道是不是算數差?不會一顆一顆秤完再加起來還是其他原因我也不知道,當時他們就拙手拙腳的一直在秤榴槤,榴槤也陸續掉下來好幾次,其實我挑檸檬的地方已經有點距離了,後來我向前1步準備結帳給老闆錢,這時他們榴槤又掉下來一顆不知道撞到哪裡彈到我這邊直直的砸中我的腳!!! 我「啊」了一聲痛到蹲下來,痛到飆淚喊著「好痛好痛!!!」看著我的腳一個一個洞正在噴出鮮血(照片已經稍微止血了),抬頭看著兩位歐巴桑仍然繼續忙自己的,黑衣服那位講一句「啊有流血哦? 擠出來就沒事了」然後兩位紛紛坐回去他們的櫃台,留我一個蹲在檸檬那邊不鳥我?? 還是我自己跟她們討衛生紙擦血!!! 拿了一張衛生紙給我又繼續坐回去櫃檯,後來又看我一直蹲在那,又拿了一個不知名的藥膏給我又坐回去櫃檯,我回問「這是什麼藥??」老闆還遲疑的看了藥膏好幾秒說「好像是眼藥膏吧?你自己看」靠~~~WTF!? 隨便拿個自己都不知道的藥膏給我擦!?
我就走過去跟她們說「喂喂喂你們就這樣算了哦!?」
黑衣服歐巴桑笑著說「啊不然你想怎樣?算你雖啊」
我說「你們把人弄傷卻還怪別人雖??」
黑衣服歐巴桑笑著說「啊我們在那邊秤榴槤誰叫你要站在那邊」
我說「講那什麼話!? 太惡劣了吧!? 要不要我叫警察來啊??」
黑衣服歐巴桑冷笑說「哼 去叫啊~ 這種小事也叫警察」
我說「檸檬還給你啦!! 我不買了!!」
黑衣服歐巴桑大笑說「哈哈哈好啊~ 不屑賣你啦~」
從頭到尾一個道歉也沒有!! 我臨走前拍照她們還那邊嘲笑我!!
我也知道報警也沒啥屁用,所以PO上網讓大家知道台南有這樣惡劣的人!!



【惡劣的台南水果攤老闆】8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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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次在這附近 ,都可以找我 !!! 我專門對付這種爛態度的 !!!  發表於 2013-7-20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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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回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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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誇張.弄傷人還不道歉.怎麼不報警..改天去光顧一下.我只是要去挑..沒要買【惡劣的台南水果攤老闆】6193
小弟不才    這應該可以告傷害罪吧?

有請高人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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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出告訴~但~我不知該告什 ??  發表於 2013-7-11 22:14
趕快去醫院驗傷之後到警察局報案
刑法第277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普通傷害罪)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傷害罪之構成要件:
1.需僅有傷害之故意。
故意本為犯罪一般之成立要件,惟傷害罪之故意,乃在確定行為人究以犯普通傷害之意思,抑以犯使人受重傷之意思而加害於人。
至"傷害"乃未對他人之身體或健康加已損害,使生痛苦,或發生異於尋常之不良變化。

2.行為之客體須為他人之身體或健康。
傷害之客體,必須為他人之身體或健康。
"身體"指胎兒或屍體已外有生命之人之軀體,但不以人之外型為限,煩人體之內部及視、聽、嗅、味、生育等機能及容貌等均屬於身體之範圍,即傷害並不限於身體之外傷,凡有損害人身體內外機能之行為,皆可成立傷害罪。
"健康"。傷害人之健康,亦足成立傷害罪,此種情形,乃指使人之健康狀態,發生不良之變化而言。如對他人實施暴行或脅迫,使其精神上受重大打擊,即屬傷害人之健康。

3.須有傷害之行為與結果。
即有使人之身體或健康受損害之行為,與被害客體因而發生傷害之結果,分析說明之。
(1)傷害之型態
傷害行為包括積極的或消極的行為;有形的與無形的行為;直接的與間接的行為。
(2)傷害罪為結果犯
傷害罪必須有傷害之事實發生,方始成立。
(3)傷害與強暴脅迫
傷害罪構成要件內,應包括強暴脅迫之行為在內,但其他犯罪以強暴脅迫為要件者,如強姦、強盜等罪,並非當然包含傷害之行為在內,其應否另行成立傷害罪,應視其有無另行傷害之意思,如另有傷害之意思,並有傷害之結果,則應另行成立傷害罪,與其另犯之罪,依刑法第55條牽連犯從一重處斷。
(4)傷害與毀損
傷害人之身體,並損及衣服,必須行為人除傷害外,另有毀損之故意,使衣服全部或一部喪失其效用之情形,依想像競合犯論處,否則僅負傷害罪責。
(5)傷害與強暴侮辱
傷害行為同時觸犯強暴侮辱罪,應視其有無侮辱之故意,如當眾摑人耳光並成傷,苟有侮辱之故意,除成立傷害罪外,並成立刑法第309條第二項之強暴公然侮辱罪,應依同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論處,如無侮辱之故意,僅成立單純傷害罪。
(6)傷害之方法不論
如行為人確無使人受重傷或死亡之故意,其行為僅致普通傷害之結果者,無論其所用之方法如何,仍只負普通傷害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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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3-7-11 22:15
台南人不是都超好的?
不是綠巨人號客 是台南人好客
那麼惡劣 我的話就叫警察
不叫警察的話就錄影跟她吵
不想跟他 吵的話就直接拿檸檬丟他
他回嘴的話再用他的話回他
蛤 檸檬受傷囉? 把皮剝掉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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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  發表於 2013-7-14 19:50
該不會是旁邊有個小7那間吧...
我幾乎每天都從那經過下班

我個人是覺得他環境衛生沒有很好...
但是沒去買過,不知道他們竟然會這樣= ="

去買個水果竟然受這種氣...
只能說要是我絕對會要他們道歉
☞某囧夜...
女:你看那台車好帥!是什麼車
男:那是JET POWER啦!你看那土除!
我:(= =囧  年輕人..   會不會差太多....)

﹑關於GT evo的問題我很樂意將我所知回答與交流,
但我不改電系,所以別問我怎麼上燈條...☆。﹒
7#
xz7912 2013-7-12 02:52 只看這個作者
相當惡質的態度欸,
我覺得一定要採取行動,
不能讓他們這樣囂張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