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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交通規則第99條 , 有關機車的規定

来源: 雲遊台灣 2013-6-4 09:30 只看這個作者 只看大圖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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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9     條

以下是交通規則第99條的全文規定 .
開宗明義寫到了 , 應該是依照現場的標誌或者標線來行駛 .
若沒有設置標誌標線的 , 才依下面的條文規定來行駛 !

這是什麼意思 ....
現場的標誌標線為最優先 !

所以若現場沒有設置禁行機車的字樣 , 不管幾條車道 , 機車(普種,輕機)
都是可以行駛的 .

別再爭論三個車道不論有沒有設置禁行機車 , 機車都不可以行駛內側車道 .
因為這是錯的 ..
沒有設置禁行機車的標線的車道 , 機車都可以合法使用該車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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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
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    、右側車道行駛。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六、不得在人行道行駛。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    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    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    轉彎。機車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亦不得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車,得不受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九條之一之限制;並得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不受標誌或標線之限制,但應開啟警示燈。
第 99-1   條

大型重型機車,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特別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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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3-6-17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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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3-6-4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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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onchai + 5 雲遊大一直以來為了二輪路權正義而努力~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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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認識交通規則 , 保障你行車安全 ! 維護你的行駛權益 !

網友回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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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 , 這篇不是通知我被併了 ?
現在又還原了啊 ?

這應該是兩種不同的主題 , 被併也很奇怪 , 不過我也不能說什麼
多認識交通規則 , 保障你行車安全 ! 維護你的行駛權益 !
3#
150RR 2013-6-4 23:47 只看這個作者
因為違規停車騎到禁行機車道被恐龍警察罰很不合理
根本是乘人之危 速限60以下的道路應該要解除禁行機車
60以上道路禁行機車道最少要改成汽車優先道供機車超車閃車
左轉 禁止佔用 違者就像汽車走機車優先道一樣 開罰
不然就全解禁
待轉區一定要保留 不然我騎腳踏車真的不敢直接轉
騎機車 車多時也是不敢轉 有待轉區也不會被少數的
惡劣警察拍照 硬凹說你超越停止線 因為還沒有待轉區的年代
就有人被拍照 有理說不清
4#
kato74 2013-6-6 01:29 只看這個作者
鬼島有這種文字敘素跟現實差異度非常大的法律喔      坦白講  不意外
               男一匹 夢街道!
殘留著一條命在  只要還沒死  就還要繼續走下去
跌倒了沒關係   還是要爬起來 跪著也要爬到終點
5#
bency 2013-10-12 00:11 只看這個作者
第 99 條
機車行駛之車道,      
if(有標線){
    應依標誌標線之規定行駛;
}else{
    無標誌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
        、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六、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
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
if(有標線){
    應依標誌標線之規定行駛;
}else{
    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
        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
        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
        轉彎。
}
機車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亦不得
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車,得不受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九條之一之
限制;並得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不受標誌或標線之限制,但應
開啟警示燈。

整理了一下條件限制跟有效區塊,我發現這第99條其實蠻矛盾的,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 之道路。」
在一般道路上就只會有分隔島以及標線劃定的道路,那如果有標線,那就按照標線指示行駛了還看後面那串幹嘛XD

還有轉彎的規定,在沒有標線或標誌的地方,怎麼還會出現禁行機車的標誌或是標線,是我對法條的理解方式有問題,還是他們立法的時候根本就沒有在注意這些?
6#
z004623 2013-10-20 21:10 只看這個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z004623 於 2013-10-20 21:48 編輯
bency 發表於 2013-10-12 00:11 關於交通規則第99條 , 有關機車的規定3473
第 99 條
機車行駛之車道,      
if(有標線){

其實台灣的交通法規是沿用自日本早期(大正~昭和年間)
然後再進行所謂的"因地制宜"("國情"嘛)
但是沒有經過完整的檢討與規劃(現在也是差不多)
僅僅修改了"當時認為適合"的辦法
就我粗淺的認知
到了現在
因為重訂相關條文規定的工程太過複雜(包括增修、發製、宣導)
所以採用了補充條文的方式來進行
可是日本早就將原本的法規當做基本使用
額外擬定了一堆讓各車種路權更清楚也更安全的條例出來
在台灣偏偏一堆人把現行早已不堪使用的法規當寶
被裱還大聲說"機慢車就是該滾去路邊水溝蓋"
關於交通規則第99條 , 有關機車的規定9489
的確
腳踏車是該滾去路邊蹲
路是給汽車走的嘛~關於交通規則第99條 , 有關機車的規定6897



補充:台灣很多法律也是沿用當時的法律,至於原因就不多說了XD
因為多數機車騎士都不懂自身權益 , 所以不知道要爭取 .
更甚者還阻止他人爭取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