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同法第9條第2項規定: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同法第10條規定: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 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因此,向新北市政府以書面申請國家賠償時,首先應檢齊一切的證據資料,例如:車禍現場照片、道路設計不良存證照片、警察機關現場事故處理之證明、醫療單據、醫院死亡證明書... ...等等,並於本網址h http://www.law.taipei.gov.tw/ct. ... 26298&mp=120041下載「國家賠償請求書」格式並填寫後,以雙掛號郵寄或親自送到新北市政府收文櫃台即可!
另外,有關其他國家賠償請求書的要領,請自行參酌該網站說明(因為高雄市政府有關國家賠償的資訊不夠詳盡,所以請參考臺北市的,原理相同)。
還要提醒注意的是,國賠的申請時間(同法第8條第1項):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所以請你朋友的家屬千萬要掌握時間,以免因時效消滅而損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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