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最後由 foxmuder 於 2013-1-21 21:36 編輯
酒駕、邊騎邊打電話、跨越雙黃線、不停車 接受盤查~還想跟POLICE求償?還想求償?不知道酒駕規定罰則嗎?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酒測值0.25毫克/公升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機器腳踏車或小型車:
期限內繳納=>3000;逾期30日內=>3300;逾期60日內=>3900;逾期60日上=>4500
給他一張拒絕臨檢的罰單已經是網開一面了,那一條罰款比較輕比較重,自己看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