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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F!警騎重機掛假牌 獲不起訴處分?

本文章最後由 POPGO1121 於 2013-1-19 08:24 編輯

這篇是小薛單純覺得本案例不公不義所發的文,沒什麼憤不憤世的問題。

雖然現在的記者寫新聞,常有譁眾取寵之嫌,但這篇會被放大檢視,自有它的原因在。

基於職責,公僕,尤其是法律第一線的警察,對違法的事應該要有更高的敏感度,自己帶頭犯法,又何以服人呢?

基於經濟狀況,警察本身俸祿已比許多老百姓的薪水還高,做這樣的事,叫許多苦哈哈守法玩重機的車友做何感想?

小薛也是省吃減用,達成自己的重機夢,會有這樣的感受,實不意外。

老菊的工作,不乏見過好的警察,當然壞警察也見的不少。但請想想,如果不能對知法犯法的警察加重罰則,何以約束權利比一般老百姓大的警察?又何以彰顯認真於自己職務兢兢業業的好警察呢?莫非變象鼓勵一起向下沉淪?

法律加上"業務"兩字,刑、民事罰則都會增加,乃是因為擔任該項業務,就應比一般人遵守更高、更嚴格的規範。那"知法犯法"是否也等同此意義呢?

這新聞,不只警察離譜,檢察官也扯,但台灣法律本就不公,也就只能笑笑了。


2名員警事後也遭警局行政裁罰,並以偽造文書函送,基隆地檢署認為2名員警犯後深表悔悟又無前科,且因犯罪情節輕,依職權不起訴處分。』


有前科,能當警察嗎?這也能當做檢察官裁決的考量?



刑法| 第一五章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老百姓版)
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老百姓版)


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檢察官有法規參照,沒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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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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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太誇張了吧!!
警察甚麼都有特權...被抓就說我錯了就好
  不起訴的意思就是:「啊沒關係啦!這又不是什麼大不了的事情,鄉親們回家吃晚餐了,散會散會!!」

都你說就好了阿

那就等台灣被黑道/老共統一吧


到底知不知道台灣現在多缺警力阿?...

BAD PUBLICITY IS STILL PUBLICITY
大家加油.努力把這則新聞吵到東X新聞吧!!!
官官相護這就是警察與平民的差別
96#
laiotw 2013-1-19 09:19 只看這個作者
這世界變了.....有錢有勢呀~
97#
k17425 2013-1-19 09:24 只看這個作者
知法犯法都可以沒事了還有什麼不可以做的? 國家真是病了
我個人覺得 警察犯錯的話 的確要比民眾標準要更高 不然怎麼去管理民眾 不是嗎?
別說沒前科 才能當警察...你看某些少部分的警察 還不是倚老賣老
所以既然警察犯錯 就必須處罰 然而此案件 又更是人民檢舉 不處理真的是官官相護WTF!警騎重機掛假牌 獲不起訴處分?9415
法律因人而異??
根本是官逼民反

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很快會出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