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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奇的罰單.....

對人民不利益的行政行為本來就應附上科學證據,甚麼警察眼見為憑裁決心證的陋規早該修一修了。前陣子有類似新聞受訪警方還在強調警察有法眼......
NOOBS
真的是年底結算要搶成績嗎   太過分了  想起前兩年我家的車從未去新店   竟然有那裏的未繳費通知  雖然才20元  但是很嘔
之前在一個有警察站在路中央指揮交通的路口等紅燈, 看到一台白牌不待轉就跟著左轉汽車直接左轉,  騎過警察身後時, 警察轉身瞬間從口袋掏出相機拍照, 動作真是太帥了...
我最賭爛就這這兩個字的廢了
35#
夏雨 2012-11-29 20:28 只看這個作者
我拿到單子都會去申訴耶 我都用市長信箱  哈哈 把單子拍下來後 拿去申訴

反正不用錢 就試試
我只是個小新手,希望有哪位高人能教我卡普。
36#
qazokm52 2012-11-29 20:43 只看這個作者
申訴真是麻煩的過程啊...
去問看看有沒有照片之類的存檔吧
沒拍照就開單這樣警察自由心證也太...神奇的罰單.....7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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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警察看人不順眼就亂開單 那人民就倒大霉了  發表於 2012-11-29 23:27
馬力能拉近了你我的距離,也能拉開了你我的距離。
車是潤滑劑,情感是主題。
本文章最後由 神風小黑貓 於 2012-11-29 21:05 編輯
嗯.... 內文不長 簡單的敘述一下
這是今天才收到的一張罰單.... 既然有違規  被抓繳錢是應該的...
只是發現 沒收過如此奇怪的罰單....  一堆留空 好吧 回重點
[03]事發的當天 早上該路口敝人 等紅轉綠燈後 就一切按規定... 順順的騎過路口
但... 如果當下有違規
神奇的是 [01]本人既沒被警察攔下 也沒被拍照....
也就是無任何事證的舉發且被警方擅自在簽領區上代簽敝人自己的姓名
注意看右上角.... 一切空白 且 車主簽名部分 還是警方代簽?
最誇張的大概就是 寄來的信件中 沒有任何照片補證....
僅僅就是這麼一張罰單.... 這... 騎車數十年 罰單也不是沒收過
幾乎都會乖乖的去繳納 但 如此特別的罰單還真的是頭一遭收到....
當然 之後敝人是絕對會去[02]申訴的....  因為有些誇張到了
因此小弟不才 想詢問看看有沒有人 與敝人有發生過一樣的情況?

[0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
     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
     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說明]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1條:               
     行為人有本條例之情形者,應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
     並於被通知人欄予以勾記,其通知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場舉發者,應填記駕駛人或行為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地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車主姓名、地址、車牌號碼、車輛種類。  
       被查獲之駕駛人或行為人為受處分人時,       
       應於填記通知單後將通知聯交付該駕駛人或行為人簽名或蓋章收受之;  
       拒絕簽章者,仍應將通知聯交付該駕駛人或行為人收受,並記明其事由及交付之時間;  
       拒絕收受者,應告知其應到案時間及處所,並記明事由與告知事項,視為已收受。
     二、受處分人非該當場被查獲之駕駛人或行為人,舉發機關應另行送達之
     三、駕駛人或行為人未滿十四歲者,應於通知單上另行查填其法定代理人     
       或監護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並送達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四、逕行舉發者,應按已查明之資料填註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車主姓名及地址,  
       並於通知單上方空白處加註逕行舉發之文字後,由舉發機關送達被通知人。
     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依前項規定舉發時,
     應告知駕駛人或行為人之違規行為及違反之法規。
     對於依規定須責令改正、禁止通行、禁止其行駛、禁止其駕駛者、補換牌照、駕照等事項,
     應當場告知該駕駛人或同車之汽車所有人,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項或事件情節及處理意見,供裁決參考。
     當場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除有駕駛人或行為人未滿十四歲之情形外,
     如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使用電腦列印通知單時,
     得僅列印違反駕駛人或行為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

[0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闖紅燈係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
     一、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
     二、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
     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
     第一項第一款之處罰,公路主管機關應設置交通裁決單位辦理;
     其組織規程由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定之。

[說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               
     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
     於十五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三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
     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
     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
     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本條例之罰鍰,應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
     其分配、提撥比例及運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財政部定之。

[0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  

    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
     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
     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
     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本條例之處罰,其為吊扣或吊銷車輛牌照者,     
     不因處分後該車輛所有權移轉、質押、租賃他人或租賃關係終止而免於執行。
     本條例規定沒入之物,不問屬於受處罰人與否,沒入之。
     依本條例規定逕行舉發或同時併處罰其他人之案件,推定受逕行舉發人或該其他人有過失。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僅 供 參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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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告知   發表於 2012-11-30 19:10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發表於 2012-11-30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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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葉知秋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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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缺績效也搞這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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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 抓到你了哄!!  發表於 2012-11-30 15:00
[GPS悠]
沒有照片的話是要怎麼舉發你? 你直接上網申訴就好了~可以免罰~
其實這沒什麼神奇.在裁決所拿出證據.可以證明沒違規.一直打到交通法庭.還可以跟你用經驗法則作依據.這才神奇.(車型不對.顏色不對.車牌不對)還是判罰.台灣.哈哈...

無為而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