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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1項2款 開單疑問

被開16條應該是還好
上次被開43條
驗車再加上6000元罰單
還要道安講習
結果去參加講習的都是
"酒駕""未成年駕駛""無照駕駛"
一整個傻眼第16條1項2款 開單疑問155
【裁判案由】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裁判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5年度交聲字第97號
移送機關即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乙○○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
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所為之處
分(原處分案號:基監字第裁42-R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乙○○不罰。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乙○○(下稱異議人)
    於民國95年4月21日22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AF9-421號重
    型機車,行經基隆市○○路230號,因「擅自變更原有規格
    設備(排氣管)致影響行車安全」違規,為基隆市警察局第
    一分局忠二路派出所執勤員警員警開單舉發,為此爰依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第9條、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條第4項之規定,
    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900元。
二、異議理由略以:其係因排汽管壞掉,始更換新的排汽管,且
    所更換之排氣管是向機車的山葉原廠購買的,只是外表與原
    排汽管看起來不同,但是是同車型在裝的,不知何以違規等
    語。
三、按汽車(含機動腳踏車)排氣管擅自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
    車安全者,處汽車所有人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本條
    例關於車輛所有權人之處罰,如應歸責於車輛駕駛人者,處
    罰車輛駕駛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2款、第85
    條第2項定有明文。因此,適用上述規定處罰車輛所有權人
    或車輛駕駛人,除排氣管擅自變更原有規格外,尚需「足以
    影響行車安全」為要件。又按交通法庭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
    或聲明異議無理由而原處分不當或違法者,應以裁定將原處
    分經聲明異議部分撤銷,並自為裁定,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
    法第20條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異議人將其騎乘之上述機車排氣管變更原有規格之事
    實,固據異議人坦承不諱,且經證人即舉發員警甲○○到庭
    證述屬實(見本院95年6月5日訊問筆錄)。惟異議人改裝排
    氣管之情形如何,遍查卷證並無任何資料可考,且證人甲○
    ○於本院訊問時證稱:「(問:異議人變更排氣管有無影響
    行車安全?)不會影響行車安全,只是音量比較大聲。我是
    以音量的部分來認定,異議人的排氣管是往後翹的,與原廠
    的明顯不符、、、」等語(參見本院95年6月5日訊問筆錄第
    2 頁),已證述異議人變更排氣管僅音量及外型有變,並不
    影響行車安全,且本院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佐認被告更換排
    氣管有何影響行車安全之違規情事,自難認本件有違反上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詎原處分
    機關未察,逕以異議人有「擅自變更原有規格備(排氣管)
    致影響行車安全」之違規事實為上述處分,顯有未洽,本件
    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爰將原處分撤銷,並自為不罰之裁
    定。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
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珍珍


申訴申訴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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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謝指教喔~~ 但請車友們 別 改太囂張就好  發表於 2012-10-30 21:13
13#
kato74 2012-10-31 00:49 只看這個作者
900塊  繳一繳吧  真的      比起跑一趟監理站驗車你所花的時間跟精力  都不只這些錢了   還不一定會過

有執法人員  跟監理站陪同 環保局的也在場   你被開900大洋  算運氣好了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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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  發表於 2012-10-31 16:12
               男一匹 夢街道!
殘留著一條命在  只要還沒死  就還要繼續走下去
跌倒了沒關係   還是要爬起來 跪著也要爬到終點
14#
bycckx 2012-10-31 02:47 只看這個作者
只能說改車就不要怕被警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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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你被開到 假如還要驗車,你不會坦蕩蕩地說這句  發表於 2012-11-21 02:17
請問你排氣管最後面的出氣口是向下?

但排氣管出氣口外觀(就是整體)是上翹28度  (以輪胎觸地,水平量測)

若出氣口在水平量測是低於小於水平角,免罰

請自行量量看吧

<看你第二張照片實在不準...>


另外『不能原地發動測試 要行進間錄影舉發才行』這哪招? 自創新招?  真是鬼扯蛋....難到標準檢測法也可自創?

在道路交通處罰條例未載明之事(條例),公路總局(監理站)連開會、研討會等等相關會議內資料都能提出佐證,瞎扯蛋給你一個數據,E04!吃死你......
花錢消災花錢消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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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1項2款 開單疑問9039

要改車就要低調一點, 騎朋友有改管的NSR, 遠遠看到警察就放油門滑過去或繞路或不要晚上出門, 注意一些小細節可以省掉不必要的麻煩.
我都拿去申訴比較多~~  跟監理站申訴  $$跟驗車都不用~~~  我跟你一樣 都是被開排氣管  我的還比你翹~~  當時用的是KAO 但是出口有往下
20#
MYGSR 2012-10-31 16:23 只看這個作者
去申訴吧,為了自己權益,900是小錢!!但你這次繳了 代表下次你可能還會被重複開單!!申訴過後 可以把單子COPY放在車子上,前提是你車子其他方面都要合乎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