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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好多重機+國道為主題的大樓

来源: 跑山的節奏 2011-11-15 10:02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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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幾百頁的內容(真的不誇張)

大多數的回覆都是怕輾過去啊~~鑽來鑽去啊....等等

之後又有大多數的回覆說~某某車也會鑽阿~輾到再說阿~你有某某車嗎...等等

好像大家都不亦樂乎說~

真不知道他們怎麼會有那麼多時間在那邊蓋大樓~

其實過失致死罪真的很嚴重

大家也不願意去撞死人

但是你不去找意外,意外也有可能會來找你

這一條過失致死真的有必要存在嗎?

[ 本文章最後由 跑山的節奏 於 2011-11-15 10:0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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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回覆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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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1# 跑山的節奏 的文章

這條是必要的
只是法官的腦袋是不必要的

還有一條所謂被濫用到不行的
因注意而未注意


因為過失在死亡方或者肇事主因方(例如說相撞飛出來到後輪底下 先擦撞的那方)

那應該不能算是無辜被波及的車輛的過失

應注意而未注意....只能說注意你媽個頭啊
東西飛到後輪我看你怎麼注意

台灣的民俗風情就是車禍死人
活著的那個就要賠錢

唉............
本來無一物 何處惹塵埃
3#
高陶 2011-11-15 18:17 只看這個作者
要頒佈新法令之前....先把政府官員裡面...運行一次吧...

例:把官員們綁在重機後面....跑一次國道吧~
都講講居多啦~真的一個人要讓你輾~我看也輾不下去吧(連結車例外)最近好多重機+國道為主題的大樓5330

開放重機上國道~我覺得沒那個必要....最好都會乖乖聽話~都騎路肩~時速不超過110最近好多重機+國道為主題的大樓9789
對於此版1年多的觀察....積非成是乃是常態

自己觀念其全守法  但也會有觀念不全不守法的駕駛來撞你
這就是現在最大的問題
傾角 VS 路線的重要性
6#
kimirr 2011-11-16 03:43 只看這個作者
為什麼過失致死沒有存在的必要?
因為事故的雙方責任歸屬絕對不是yes or no的問題
只要有一方被證明有過失,不論是多輕微的過失,在肇事規責上必定會沾上邊。

我舉個例說明
A汽車駕駛邊吃泡麵邊開車,撞上突然切換車道的機車騎士B,B傷重不治
B突然切換車道明顯侵害A駕駛行駛路權,固然在肇事責任上應負擔相當比例
假定AB雙方責任比是49%比51%(汽車駕駛僅輕於騎士2%),
試想今天沒有過失致死的規定,法官在裁判上依據上述事故責任鑑定數據
可能判定A無罪釋放,雖然有過失,但依據罪刑法定主義,沒有明文規定就不能處罰
各位覺得這樣的判決結果有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嗎?
A駕駛可是邊吃泡麵邊開車耶,只要肇事責任輕於對方就可以全身而退,會不會太扯?

再次重申過失致死的刑責絕對不是yes or no 的問題
過失致死刑責如何判定?
刑法第57條羅列數點,法官可以依以下列舉事項做裁量
(1)犯罪之動機、目的。
(2)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3)犯罪之手段。
(4)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5)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6)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7)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8)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9)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0)犯罪後之態度。

回到最後,為什麼許多反對人重機上國道
看了許多討論區加上親身開炮過最近好多重機+國道為主題的大樓4996,所以小結以下這句話
反方意見絕對不是為了保全重機騎士的安全
而是不想背過失致死的刑責,

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想法,我想有一部份因來自於新聞報導
加上"過失致死"是非告訴乃論的制度,也就是事故發生了,
檢察官就要依職權起訴,不用等到死者家屬提出告訴,
一般民眾看到新聞報出==>"至於汽車駕駛將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心理可能會想"完了,那個人的一生就這樣毀了,會坐一輩子的牢"此種恐懼心態
自然對"過失致死"恐懼不安。

這裡再第三次重申過失致死的刑責絕對不是yes or no 的問題
法官在量刑上會依據前二段的情形(刑法第57條規定),
有輕有重,這要依個案認定,畢竟車禍態樣百百種
今天即使後車撞前車,前車也不一定100%脫責,
(譬如很多人喜歡一隻手開車,另一手在摸xx,只要被證明出來的確如此,
違背"善良"駕駛人所以要有的駕駛行為就算有過失)
說穿了,過失致死的犯罪,是填補加害人仍有"自己疏失的可能性"所因應出來的設計
對判決結果不符,也可以依照刑事審級制度再上訴,盡可能降低自己刑責。


因為台灣人不懂得法律,將過失責任刑責視為一體兩面的事(無罪or重罪),
殊不知,就算被起訴,還是有「緩起訴」、「不起訴處分」、「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的可能。
而不是被起訴後,抱著上了賊船,就一去不復返的消極心態。
反對重機上國道者甚至主張"在國道與重機發生事故時,汽車一律免責"就是最好寫照。

法律是保護懂得利用的人,對於法律一竅不通的人民自然產生不親切感。
至於注意而未注意的條款濫用,我只能說只能盡量增加免除自己責任的籌碼(譬如安裝行車紀錄舉證)
如果怕司法不公、恐龍法官的判決,那是司法制度上的瑕疵,不是這裡討論的問題
如果上句情形不時在上演的話,那也差不多要亡國了最近好多重機+國道為主題的大樓5471

雖然很想再表達重機開放上國道的看法,想想算了,總是有愚民存在,盡用些邏輯思考有問題的觀點看待事情,
乾脆直接打在google doc好了,有興趣的再點連結

[ 本文章最後由 kimirr 於 2011-11-16 03:54 編輯 ]
三代勁戰799-KTX 、勁戰120-JAX、RV150 199-BEX--你們的魚眼TMD也打太高了吧
回覆 2# 南撤橘也 的文章

有些人是怕半死不活的,說不定要養他一輩子

雖然現在很少有看到這種事情了


回覆 3# 高陶 的文章

很多人都認為是因為選舉要到了

才搞這一招的


回覆 4# 小白鼠^///^ 的文章

有些是你不想輾也不行

大車撞小車

小車撞機車

機車撞動物

很多種可能~~上路真的要專注...


回覆 5# sareniz153 的文章

我認為不懂的為他人著想也是一個很嚴重的缺點

其實大家互相尊重,開放國道汽機車也可以相處


回覆 6# kimirr 的文章

很多人就是不想去承擔那個萬一~尤其是你無法舉證時

就算是不起訴~一樣會有紀錄在

有關係的人還是查的到

就算刑法逃過好了

後面還有民法的賠償等著

現在不知道還有沒有那種要養半死不活的人的判決

如果有,那個人一定會後悔當初沒把人輾死

扯遠了~

最後還會有一條不成文的道義理賠金

我相信上面的過程絕對不是一天兩天就可以判決出來的

更不用說被害者的一方有後台的狀況下

要全身而退....恐怕真的很難

台灣人民的思想真的扭曲很大了

我相信也不會有人會想要出車禍

呼籲大家還是互相尊重

多為他人著想

[ 本文章最後由 跑山的節奏 於 2011-11-16 08:35 編輯 ]
8#
kimirr 2011-11-16 10:22 只看這個作者
原文章由 跑山的節奏 於 2011-11-16 08:31 發表 最近好多重機+國道為主題的大樓7909
很多人就是不想去承擔那個萬一~尤其是你無法舉證時
就算是不起訴~一樣會有紀錄在
有關係的人還是查的到
就算刑法逃過好了
後面還有民法的賠償等著
現在不知道還有沒有那種要養半死不活的人的判決
如果有,那個人一定會後悔當初沒把人輾死
扯遠了~
最後還會有一條不成文的道義理賠金
我相信上面的過程絕對不是一天兩天就可以判決出來的
更不用說被害者的一方有後台的狀況下
要全身而退....恐怕真的很難
我相信也不會有人會想要出車禍
籲大家還是互相尊重
多為他人著想


那種微罪的刑事紀錄連公務人員任用都不受影響了
並不用擔心一生就此毀掉,如果還有民間工作依此作為雇用標準未免也太嚴格。
道義上的賠償頂多是包個白包給受害家屬
法院裁判上並無這種請求權基礎
至於後台"和所謂"養半死不活的人"造成審判不公的問題,這本來就是司法審判要革除的弊病,
要成為禁止開方重機上國道的理由,其實還是沒什麼正當性。
三代勁戰799-KTX 、勁戰120-JAX、RV150 199-BEX--你們的魚眼TMD也打太高了吧

回覆 8# kimirr 的文章

我說的這些並不是針對重機到底要不要上國道

因為過失這條到哪邊都有

不分國道,快速道路,平面道路,產業道路

其實法條本身是好,但是使用的人用的不好

也會讓法條從好變到不好

那我們也只能三條路

一.從法條改

二.從人改

三.維持現狀

我想最容易的就是維持現狀

上路就是提高警覺

寧願自撞也不要去撞到"人"

要等到台灣人民良心發覺~~我看還有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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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mirr + 3 那也就只能這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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