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17日電)丁姓男子在新北市開車時,超車不慎,未保持安全距離,擦撞1名機車騎士,造成騎士顱內出血、雙眼接近全盲。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以過失致重傷罪,判處6個月、得易科罰金。
法院判決指出,丁姓男子民國98年11月某日晚間,駕駛自小客車,從新北市四川路往縣民大道方向行駛,丁男為趕時間超車,卻沒與其他車輛保持適當間距,車門把手不慎擦撞1名騎乘機車的婦人,婦人失去平衡,人車倒地。
判決指出,丁男趕緊停車報警,婦人送醫後,身上多處受傷,並因顱內出血、眼角撕裂傷,雙眼視力嚴重減損,接近全盲。
法院一審時,以過失傷害罪判處丁男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檢方認為量刑過輕,提起上訴。高院合議庭認為,被害人雙眼嚴重視力缺損,應以過失致重傷害罪論處;另審酌被告坦承肇事,當庭賠償被害人新台幣6萬元,判處他6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定讞。10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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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雙眼睛就只得到6萬的賠償...只能說不管甚麼年紀和騎乘方式還是要好好注重人身安全部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