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不飆車 買改裝品是要用來裝在車子上面的
難到會拿翹牌器當成犯案工具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桃園
(站)陳述單 網路
[img=46,190]file:///C:/Users/user/AppData/Local/Temp/msohtml1/02/clip_image [/img]申訴人姓名
身份證字號
*
*
*
*
*
*
*
*
*
*
車牌號碼
舉發通知單號碼
違規時間
100年8 月9日
違規地點
八德市中山 .豐德街口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桃園縣八德市*
一、主要理由:(請於□內打ˇ)
□車號不符
□車型、車色不符(請另提供車輛實際照片)
□停車費已繳仍遭舉發
□停車未收補繳單
□未收受紅單、照片
□車輛報廢後違規
(報廢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違規事實舉發有誤
□前〈後〉車主違規(過戶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已繳違規罰鍰未予銷案
□車輛失竊期間違規(報案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違規屬實,惟另有特殊原因(請簡述理由)
□其他:
二、
申訴內容補充摘要:本人行經中山豐德路口
因「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者」,被桃園縣八德分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單號:(DB)*號舉發. 根據交通安全規則第 11 條 三項
機器腳踏車及拖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汽車號牌不得變造損毀、塗抹或粘貼其他材料、加裝邊框或霓虹燈、裝置旋轉架、顛倒懸掛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 . 並無未依規定位置懸掛,受檢時也向執法員強調表示並非加裝可活動式支架 或 故意使其無法辨識號牌,且可清楚辨識其車號. 856-GGC雖有裝設支架, 但其支架為固定式也是鎖在擋泥板上, 也須以十字螺絲起子和T字型板手才能卸除 , 並無企圖 使號牌不能辨識 或逃避 照向機 .
並以用路人行的角度未影響交通環境 及 用路人行的安全 在此提出異議
懇請執罰單位撤銷處分, 三、申訴人提出之證據及證物:
違規通知單(□正本□影本)
□繳款收據影本
違規裁決書(□正本□影本)
□其他:
□相片張 桃園縣平鎮分隊相片兩張 / 各種角度相片
A申訴日期:100 年 8 月 11 日
申申訴人簽章
d代理人簽章
附記:填表人如係受託辦理陳述,應附委任書。如未附委任書者應於三日內向本所提出委任書,未依限提出者,代理陳述視為無效,陳述人應重新提出陳述意見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