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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章由 跑山的節奏 於 2011-7-14 16:20 發表 我的重點不是在那一句過失論 因為不知道如何清楚地把自己想說的說出來 剛剛好對那一句有印象,但我並不是說用刑法去判定樓主 有造成誤會先在這邊道歉 這一場意外我把車子的賠償跟車子椅墊上的相機賠償分開 車子賠償沒問題~既然合法停在停車格中賠償還原當然沒問題 但是車上的相機到底能不能全賠,我針對這一點進行評論 上面也沒說清楚~抱歉 例子確實是不太OK~這點會改進 但是樓主是否有盡到保護相機的責任 這一點也會被考慮進去 所以是否是100%賠償相機 我對這一點感到懷疑 ========================= 至於那些加分的~這次確實是我疏忽未說明清楚~ 加分內容我也會虛心接受 至於樓主要1支全新的~希望能成真吧 給14.15樓的,造成誤會真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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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章由 跑山的節奏 於 2011-7-14 13:28 發表 人跟物是不一樣的判斷喔 以台灣的環境~行人最大,死人最大,受傷最大 舉個跟樓主差不多的例子 讓大家參考 某甲因為行李太重,暫時把行李放在人行道上 某乙因為沒有注意到有行李在他面前 一個不小心就被行李絆倒 導致受傷~ 那麼~責任歸屬是在哪邊呢? 全推到乙身上嗎?因為是他恍神 還是都在甲身上呢?不應該把行李放在有人來往的人行道 或者兩邊都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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