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補上公平交易法之內容!!!
第二十三條之一(多層次傳銷參加人解除契約之條件及因解除契約而生之權利義務)
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得自訂約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多
層次傳銷事業解除契約。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參
加人退貨之申請,取回商品或由參加人自行送回商品,
並返還參加人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金及其他
加入時給付之費用。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參加人所為之給付時,
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已因可歸責於參加人之事由致商品毀
損滅失之價值,及已因該進貨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
報酬。
前項之退貨如係該事業取回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
需運費。
請注意喔!! 是30日內 要退就快去 不然就來不及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