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看見版友被臨檢或被檢舉改裝車輛
監理站就會寄單子來請你參加臨時檢驗
我對於這各問題感到很疑惑
心想是不是警察一開驗車單
或者有人檢舉我就得乖乖的去監理站檢驗
萬一.一年365天他天天叫我去我就得去驗車
於是我就翻遍了所有關於臨時檢驗的法規
答案一
第 16 條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
罰鍰:
一 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
二 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
復者,或其他設備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
三 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者。
四 營業小客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
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者。
五 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
額處罰外,其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被開16條可以免驗車
答案二
第 18 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
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六
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被開18條才需要驗車
再來就是只開驗車單要你臨時檢驗的合法性了
如果收到單子不去驗車會被開17條
第 17 條 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九百元以
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
發還,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
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
者,吊扣其牌照。
大家跟我一樣懷疑臨時檢驗到底包含哪些項目吧
第 18- 1 條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
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
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
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所以我翻遍法規查不到可以要我們臨時檢驗的條例
所以有再被開臨時檢驗單的
可以去監理站請他翻出可以臨時檢驗的法規包含哪些項目
請大家勇敢的替自己爭取權益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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