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
台中市賴姓女子騎機車行駛於西屯路,撞上行走在路上的陳姓女子
一審認為賴女有過失而判處她拘役40日,並要賠陳女5萬元
但二審卻翻盤
法官認定是陳女過馬路時沒有走斑馬線才會造成車禍
基於「信賴利益」保護,改判賴女無罪確定。
一審指過失判處拘役
判決書指出,賴姓女子98年8月間騎乘機車行駛於西屯區西屯路上
她一不小心撞上一位陳姓女子,造成骨折、門牙斷裂、胸部挫傷等傷害。
檢方偵辦並依過失傷害罪嫌將賴女起訴,而台中地院審理後
法官認為被害人是站在道路旁而遭到撞擊
騎乘機車的賴女有過失,判處她拘役40日,並要賠償陳女5萬元。
但賴女不服提起上訴,並指稱在發生車禍當時
陳女並非站在馬路旁,而是她先違反交通安全規則
在通過馬路時沒有走斑馬線,違規穿越道路中央的雙黃線
致使其煞車不及而造成車禍。
信賴利益保護獲改判
法官審理時,發現在車禍當時由警方所繪製的事故圖中
顯示機車的刮地痕跡幾乎與道路中央的雙黃線平行
由此可見車禍發生的地點是在雙黃線附近
而且根據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果
也認為是行人未依規定穿越馬路,為肇事主因。
法官認為,基於「信賴利益」保護原則
陳女不應貿然違規穿越馬路,因此認定駕駛機車的賴女並無過失
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她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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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信賴保護原則"成功的案例
並不一定是行人最大
但這個原則並不一定能讓你穩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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