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想起朋友的一個比喻:
有一個強暴犯因趁一少女酒醉時性侵被法官判處十年,以下是其對話:
強暴犯:我只是損壞他的一層膜,最多我出錢給他做重建手術,反正她以後交男友或結婚都是會壞的。
受害女性:前者是被強迫,後者是我自願的那是不一樣的.
法官:我如果將你的剛買的新車拆光後,再幫你組回還給你,你要嗎?
強暴犯馬上回:新車就被拆,那我買新車的意義與爽度都沒了我還要來幹嘛!
法官:那就對啦,你破壞了這少女的完美與讓她心中留下悔恨,我不判你對的起世人嗎?接著就判刑十年
Ps:只要是犯罪都應受罰,那做出不良品不是也一樣嗎?難道消費者就該默默接受嗎?我的精神損失該找誰討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