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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驚爆」NCY 是這樣的說法? 是這樣的罵消費者?

回覆 579# kidd232 的文章

我覺得你比較好笑吧!!回文也不是回給你,樓主都沒炮我了,你炮個屁阿,還是你可以代表樓主出來回文??

回覆 582# sammybook 的文章

那就在麻煩您了

證據已收集完成  今日不會在本討論串 回應(不然會收集不完)

等明日調解過後 在依情況上來流言

回覆 578# 周小樹 的文章

我認同你想捍衛自己權益的立場,
也認同NCY想維護商譽的作法,
但樓主在這裡發這篇文章,
就是要讓大家討論的吧!!
如果不能容忍不同立場的討論聲音
那何必把文發在各大論壇的討論區??
台灣是民主法治的社會,台灣人民還享有言論自由吧!!
雖然說現在這件事已經進入法律程序
但在法官還沒判定之前
NCY還是無罪,樓主也還不是一定對的!!
再來~我從頭到尾,我有指名道姓的說那個人是你嗎??
還是真的那麼剛好樓主在做油冷排的公司上班??
樓主想要小蝦米搏大鯨魚,我佩服你的勇氣!!
但請別看到黑影就開槍
想把這些回文當呈堂證共,歡迎!!
但也要看法官採不採信吧!!
今天~我並非站在NCY的立場講話
你想維護你的權益,我也想捍衛我的言論自由!!

回覆 581# surprise7474 的文章

大法官釋憲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09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509)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9年7月7日

解釋爭點

刑法誹謗罪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理由書

        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惟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至於限制之手段究應採用民事賠償抑或兼採刑事處罰,則應就國民守法精神、對他人權利尊重之態度、現行民事賠償制度之功能、媒體工作者對本身職業規範遵守之程度及其違背時所受同業紀律制裁之效果等各項因素,綜合考量。以我國現況而言,基於上述各項因素,尚不能認為不實施誹謗除罪化,即屬違憲。況一旦妨害他人名譽均得以金錢賠償而了卻責任,豈非享有財富者即得任意誹謗他人名譽,自非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本意。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係分別對以言詞或文字、圖畫而誹謗他人者,科予不同之刑罰,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權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原則尚無違背。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不生牴觸憲法問題。至各該事由是否相當乃認事用法問題,為審理相關案件法院之職責,不屬本件解釋範圍。


看清楚,再出來說~別動不動就拿出庭上法院出來唬人!!

回覆 582# sammybook 的文章

真好笑,那這件事又關你個屁事?

自己沒有證據又在這放槍

最後又說沒有證據不關大家的事

被炮只是剛好而已

既然你知道整件事進入司法程序

那不妨你也閉嘴等司法調查吧

是不是業代隨便都查的出來

還需要你在這放炮?

回覆 586# kidd232 的文章

請你搞清楚程序
我上來發文~是很客氣地把我聽到的說出來
我有指名道姓說是誰嗎??倒是你~我回文乾你屁事啊
我有去講到你嗎??我有攻擊你嗎??
套句星爺的台詞~
未傳你,你就站出來,你要不是作賊心虛,就是身上有屎,你說呀你!

你以為要進入司法調查程序那麼容易嗎?
你以為法官都是閒著發慌隨便發傳票給人嗎??
沒憑沒據地你真的以為喊告就告嗎??
對~我是能提供證人跟證詞~
但我為何要提供啊??
只要樓主一天無法提出證據說我說的人就是他
我就沒有必要提供這些證人跟證詞!!
至於那位業代~別傻了~只要他不是直接公開聲明這件事,對不起~他下班了純屬個人下班後之行為~
回去多爬點文,多讀點書,別傻傻地被人當槍使了還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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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dding119 + 5 字字珠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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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惡質的店家,遲在太可惡了

回覆 587# sammybook 的文章



你也和樓主一樣法律系的嗎?

你們要不要辯論一場

應該很精采101.gif
很不喜歡看這種文章的原因之一
就是搞到後來都會失焦
變成砲文

回覆 587# sammybook 的文章

你真的很勇敢  我也很佩服你 因為這件事情 明明就是周小樹跟NCY事情~

你卻把傳說<<<喔~打錯 是聽說~把這事情越搞越復雜~

有時候飯可以亂吃 話不能亂講 聽說不等於事實~你不知道嗎?

請你把你的聽說最好有證據~不然到時你也會收到傳票的~相信我~不要太鐵齒~

你說法官會不會那麼有時間處理這種案子~我只能跟你說現在罵人一句~

法官就判了 那麼簡單的案子 是要搞多久  初非你後台很硬  不然真的就88了~

趕快提出人證給周小樹哥哥吧 不然 說聲對不起 或者是不好意思 有那麼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