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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小車禍私下和解 兩年後飛來官司

来源: foxmuder 2011-4-5 08:18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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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路上有事故時,千萬別急要和解,不然也是雙方和解程序要完整(和解書雙方簽名留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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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最近陸續有四名機車騎士,接到法院開庭通知,才知多年前私下和解的小車禍,因保險公司為車主付費修車後,把債權「賣給」財務顧問管理公司,被財顧公司回頭指控要付過失責任求償,莫名惹上官司又賠錢。

據了解,財顧公司都是在法定求償限期的最後一天提告,被告的機車騎士滿頭霧水,找上當初和解的轎車車主,車主也完全不知情。因當初是私下和解,手邊沒有留下有利事證,往返法院疲於奔命之餘,最後只好讓步,同意財顧公司所提打折付款的「和解」條件。

針對這一現象,法官表示,保險公司利用專業知識,「合法」賣出債權給財顧公司追討車禍出險費,這種作為侵害善良無辜第三者,也破壞人性最可貴的互信一面,將函文財政部對這些保險公司祭出處罰,同時也提醒民眾,「為免天外飛來求償官司」,即使是小車禍,也千萬別私下和解。

「受害人」之一的陳姓男子表示,他兩年前騎機車,與陳姓轎車車主發生車禍,他人車倒地輕微擦傷,對方還給他二千元和解,他以為沒事了,沒想到兩年後,接獲法院開庭通知,到庭發現根本不認識對方。

他追問才知對方是財務顧問管理公司,原來陳姓車主轎車受損,進廠修理花了四萬五千元,保險公司付款後,將債權賣給這家顧問公司,顧問公司取得代位求償權後,在民法規定兩年求償期的最後一天,向法院提出毀損賠償的告訴。

陳姓男子表示,當初只是擦撞,以為只是小車禍,加上地點在十字路口,為免影響交通,同意對方給他二千元和解,「如果對方沒有錯,怎麼可能給我這筆錢!」

但顧問公司人員主張,陳姓車主車門毀損,送廠修理,保險公司支付這筆修理費,指陳應負毀損賠償責任。

陳姓男子表示,時隔兩年已找不到證人及相關事證,更沒有時間和顧問公司打官司、跑法院,只好接受調解,經協調以修理費的三成、一萬五千元和解。

法官說,類似陳姓男子的案例,目前還有三件,賣出債權的兩家保險公司,在保險業相當知名。一般人發生擦撞小車禍,幾乎都會付點小錢立即和解,即使沒有證人,基於信賴原則,雙方都會認為和解程序已完成,未料事後卻反遭求償。

【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產險業者說,產險公司向第三人追討理賠金額的前提是,第三人因「過失或故意」造成理賠事故,如果第三人沒有疏失,產險公司只好自認倒楣。

舉例來說,甲、乙兩車相撞,經警方鑑定甲車為肇事車輛;此時乙車投保的產險公司,會先理賠乙車車主,假設理賠五萬元。理賠後,乙車的產險公司,就會向「甲車車主」追討這筆五萬元理賠金額。

產險業者說,一般大型產險公司,都有法務人員專門追償這些有侵權行為的理賠案件,但有些產險公司人力不足就會「委外」,委託資產管理公司代為追討。

產險業者指出,為避免暴力討債,產險業委外追償債權,除了依規定辦理之外,還要向保險局報備。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62539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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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回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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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章由 jaewon0509 於 2011-4-5 08:47 發表 [轉]小車禍私下和解 兩年後飛來官司1419
我覺得這有點扯
假如互相擦撞
應該各自理賠
就算要互賠對方
也因該由法律判決互賠幾%
既然對方保險公司提毀損賠償責任
那也要先確認誰對誰錯
既然私下和解雙方都沒簽名留底
那也可以說跟根本沒和解
所以我方也可以跟對方要求人及車輛的賠償吧[轉]小車禍私下和解 兩年後飛來官司552
就算後來都沒印象
那也可以提精神賠償之類的去互告
這種只要不怕麻煩
詢問律師扶助團體根本可以規避掉吧[轉]小車禍私下和解 兩年後飛來官司4712


簽名只是一種證明,有行為就是有效
只是很難去證明(有效)這件事情,所以才要和解書。。。(有錯請鞭
只是這樣的事情,應該要公布那兩家保險公司吧!
讓消費者的力量制裁這樣的行為

和解契約的意義:我國民法第七百三十六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和解契約為雙方行為,其係「債權契約」,而且是「不要式契約」,可以運用「口頭」或「書面」而成立,但為保障權益計,及便於日後「舉證」,以運用「書面」為宜!

簡易和解書注意事項,轉載自 南華產物

簡易和解書注意事項:

1.  白紙黑字,不拘形式,敘明具體內容,並經雙方簽認即可。

2.  和解對象需年滿20歲,否則和解效力未定,須待該對象之法定代理人同意。

3.  簽名、蓋章、捺手印皆具備法律行為效力。

4.  和解書內容至少要載明「人、事、時、地、物」五大要件:人(駕駛人姓名)、事( 肇事經過)、

      時(案發日期、時間)、地(案發地點)、物(車損程度、有無受傷、償付金額等)。

5.   損失金額無法確認者,可以『同意指定○○汽車修護廠修復,並負責因該次事故損壞之修復金

      額』等陳述概括帶過以維護雙方權益。

6.   無需為是否扣押對方證件而爭論不休,但一定要核對證件(如:行照、駕照、身分證)與和解書

      上載明之對方資料是否相同。

7.   和解書是諾成契約,不需要證人,只要能證明當事人間有此合意就可以。

8.   若事後有一方反悔,他方可以提起訴訟請求履行和解契約。

9.   和解時最好有保險公司理賠員在場處理,或至少也要以電話告知請求協助,千萬不要等到和解

      完畢,才告知保險公司,如果這樣,保險公司並不會受到該和解內容的拘束, 會影響到您的理

      賠權益。

[ 本文章最後由 mickeykai 於 2011-4-5 10:12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