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故有人受傷,當事人無法和解,請於事故發生六個月內主動向原處理單位或地方法院提出告訴,超過法定六個月告訴期限,將喪失權益。 (一) 民事求償當事人應自行協調理賠,或委託保險公司辦理,若無法達成和解,請逕向當事人住居所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訴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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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章由 a94234520 於 2011-4-4 01:31 AM 發表 據說是可以轉移到你的居住地附近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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