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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關於業務過失致死法規的意思

来源: s1024098 2011-1-20 09:12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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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在吃早餐
看看起摩新聞
發現最近一個機車車禍
意外被公車暴頭的案例

說真的
我還滿納悶的幾點
1.
大客車司機沒看到,這樣算業務過失致死嗎
(應該不會有人天生想撞人吧)
這樣哪天開大客車職業災害不就是業務過失致死

2.
擦撞的機車跟公車司機都被判刑
隨便亂停車的卻毫無責任
這感覺就很像
樓梯間擺滿了許多鞋子
但是還是有走道可以走
火災在逃生被鞋子拌倒摔昏
在被火燒死
然後勘查後說這跟樓梯間放鞋子的無關
是失火的錯

3.
擦撞的機車被判過失致死
暴頭的公車被判業務過失致死
這是真的要抓去關嗎
還是要罰錢

4.
以今天我是當事人的話
說真的
我認為一切的問題
都是由亂停車而起
間接導致影響到其他人
如果不亂停車
擦撞的也不用閃車
當事人也不用閃車
公車也不會暴頭


一切都是個人觀點
對法律不是很了解
因此想聽聽看懂法律的人
分析法官是怎樣的考量而判定的
虛心請教
絕無要挑辯論之意

ps:
不知道這篇關於版規分類
算是鐵馬
還是閒聊
貼錯地方抱歉

[ 本文章最後由 s1024098 於 2011-1-20 09:1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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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回覆7

跳到指定樓層
新聞是寫:目前以過失致死/業務過失致死「送辦」,
也就是說還在偵辦期間,偵結後才是決定要不要「起訴」,
起訴之後開始上法庭,過個一年半載才是「判決」,
屆時你可能都已經忘記有這個新聞了…

而偵辦過程中可能會因為罪證不足或其他因素,檢察官決定不起訴或緩起訴;
起訴後也有可能因為法官認定罪證不足甚至單純覺得法條不適用,判決無罪。
更不用說後續更冗長的上訴過程了…

回覆 2# Gunslinger 的文章

整個感覺就是
好冗長
第一個問題

刑法第 276 條  
(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其過失又分為

無認識過失: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例子:甲開車上學,因沒有注意到路人乙,而不慎將乙撞死。

有認識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例子:甲對自己的射擊技術非常有自信,因此在靶區附近的將路人乙射死。

不過司機可以主張信賴原則

所謂「信賴原則」,乃指行為人在社會生活中,於從事某種具有危險性之特定行為時,如無特別情事,在可信賴被害者或其他第三人之不適切行動,而發生事故,造成損害之結果時,該行為人不負過失責任之謂。

但是在台灣的法律來說~打贏的機會並不大

又加上司機是因為業務而駕駛車輛

在法律上來說~判斷會變的更嚴謹

第二個問題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車輛停在未劃標線的路邊時,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超過40公分,否則仍屬違規停車。

因為我並沒有注意到這則新聞

所以並不太清楚

但是可以判斷的是

那台車子屬於靜止狀態

頂多成為肇事次因

主因會是非靜止車輛


第三個問題前面已經說了

要看主張信賴原則成不成功

並不是一定的


第四個問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汽車(包含機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就是在某種情形下,依客觀是應注意,又依客觀是能注意,但是行為人卻未注意,致使他人傷亡或是財物受損

若是能夠主張在客觀下並不能注意~

就有很大的機會可以免除其責任

就像是無照駕駛~發生車禍

大多數人會認為無照上路就是錯的

那這樣是不是撞死人就應該祈禱對方是無照呢?

這樣自己就沒有責任了

不可以這樣說吧......

正確的方式是

先開一張無照罰單

之後按照肇事責任來釐清誰該付多少責任

至於新聞中那一輛違規停車的

是不是肇事次因我就不太清楚了
http://blog.yam.com/ChenMichael

有時間的話,可以到我的網誌逛逛看看喔

        

回覆 4# 跑山的節奏 的文章

好酷
解釋的好詳細
不過果真是法律
需要慢慢看
慢慢理解


多少了解目前的判定原由了
原文章由 jaewon0509 於 2011-1-20 10:17 發表 請益關於業務過失致死法規的意思4717
說的好
這就是台灣的法律190.gif
有錢人的遊戲請益關於業務過失致死法規的意思4598
貧窮人的制裁請益關於業務過失致死法規的意思5342
18%的階級待遇請益關於業務過失致死法規的意思7192
好個民主和平的台灣島請益關於業務過失致死法規的意思3717

我沒這意思啊,別那麼憤怒……我只是想跟原po解釋,目前還沒有到「判決」,
法官還沒上場,搞不好連檢察官都還只在牛棚練投而已…


原文章由 跑山的節奏 於 2011-1-20 10:12 發表 請益關於業務過失致死法規的意思6880
第一個問題
刑法第 276 條  
(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業務過失致死的判定似乎比較嚴苛,公車司機要無事應該不太容易…
前幾天才看到一篇新聞,說某位客運司機在非值勤時間,駕駛自用小客車,
出車禍致死,也被判業務過失致死,理由是他的職業就是握方向盤,
所以只要他握著方向盤的時候就算在執行業務……

回覆 7# Gunslinger 的文章

感覺
不懂法律
還滿可怕的說

已前都以為
不要殺人放火搶劫
大概就不太會出什麼事情

回覆 7# Gunslinger 的文章

依據 89 年台上字第 8075 號
刑法上所謂業務 ,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

包括主要業務 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

此項附隨之事務,並非漫無限制

必須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

始可包含在業務概念中,而認其屬業務之範圍。

上訴人以養豬為業

其主要業務似係從事豬隻之生產、養殖、管理、載運、販賣等工作

倘上訴人並非經常駕駛小貨車載運豬隻或養豬所需之飼料等物

以執行與其養豬業務有直接、密切關係之準備工作或輔助行為

僅因欲往豬舍養豬,單純以小貨車做為其來往豬舍之交通工具,自不能謂駕駛小貨車係上訴人之附隨事務。

=================================

所以依照反對解釋

司機的主要業務是運送客人到特定地點

開車跟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

所以開車就變成是司機的附屬業務了

就算他開著自用車肇事~也算是業務過失

這是一種解釋方式

但是也只能成為法官的參考範例

到底會不會這樣判決~要看運氣....
http://blog.yam.com/ChenMichael

有時間的話,可以到我的網誌逛逛看看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