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個問題
刑法第 276 條
(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其過失又分為
無認識過失: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例子:甲開車上學,因沒有注意到路人乙,而不慎將乙撞死。
有認識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例子:甲對自己的射擊技術非常有自信,因此在靶區附近的將路人乙射死。
不過司機可以主張信賴原則
所謂「信賴原則」,乃指行為人在社會生活中,於從事某種具有危險性之特定行為時,如無特別情事,在可信賴被害者或其他第三人之不適切行動,而發生事故,造成損害之結果時,該行為人不負過失責任之謂。
但是在台灣的法律來說~打贏的機會並不大
又加上司機是因為業務而駕駛車輛
在法律上來說~判斷會變的更嚴謹
第二個問題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車輛停在未劃標線的路邊時,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超過40公分,否則仍屬違規停車。
因為我並沒有注意到這則新聞
所以並不太清楚
但是可以判斷的是
那台車子屬於靜止狀態
頂多成為肇事次因
主因會是非靜止車輛
第三個問題前面已經說了
要看主張信賴原則成不成功
並不是一定的
第四個問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汽車(包含機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就是在某種情形下,依客觀是應注意,又依客觀是能注意,但是行為人卻未注意,致使他人傷亡或是財物受損
若是能夠主張在客觀下並不能注意~
就有很大的機會可以免除其責任
就像是無照駕駛~發生車禍
大多數人會認為無照上路就是錯的
那這樣是不是撞死人就應該祈禱對方是無照呢?
這樣自己就沒有責任了
不可以這樣說吧......
正確的方式是
先開一張無照罰單
之後按照肇事責任來釐清誰該付多少責任
至於新聞中那一輛違規停車的
是不是肇事次因我就不太清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