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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章由 aaa111995 於 2011-1-13 02:50 發表 去年4月裝著一之鈦管騎車經過了基隆賣當勞.被警察攔下.(馬上拔走我的鑰使要我牽到路邊)沒有說什麼馬上拍照拍排氣管.接著要我的行照駕照馬上開單.第16條1項2款說我排氣管非原場樣式.開好跟他吵了一架.就走了.我就去監理站寫申訴單.(第一次申訴通常都是監理站把紅單寄去給開你單的警察請他在查明)警察回文一定說你有改造.第一次申訴通常不會過.在來就是等收到被駁回的通知單(申訴期間紅單過期沒關係不會被罰)第2次在去監理站寫訴願單(第2次是給交通法庭裁決的).有點麻煩會寄單請你去法院開庭.警察是以16條1項2款(前段)說我變更排氣管回答法官的.(過程太多省略).法官翻完條列馬上回答警察說.16條一項2款是整條的不能分段的.只要不影響行車安全都不能開單.法官又問警察我這樣改裝排氣管有影響行車安全嗎.警察說他不知道.應該沒有吧.又說我排氣管很大聲很翹.法官說大聲要環保局測分貝才能開噪音.警察無權.接著又罵我幹麻改的那麼炫.我回他說我只是買一之不會生鏽的排氣管來裝而已.法官要我們都先回去等候裁決書.後來收到裁決書了法官判決免罰.16條1項2款內變更的設備只要不影響行車安全免罰(別被那些沒知識的警察分前後段虎了).........後續 同年7月被交通隊配合監理站人員路檢攔下(沒裡我的排氣管)反而看上了我的RPM可調前差B牌幅卡浪花碟.馬上開了我18條車體變更.我一樣去申訴.申訴一樣同上又是伸了2次去法庭.監理站人員跟交通隊的都有來.法官問警察為何開我18條車體變更..他回說有監理站人員在場說的.他又問監理人員.為何開這條.他說煞車形式與原廠不符.法官問我有何要說..我回說我煞車壞掉我去買好一點的來裝.那些東西一班車行都有在賣(只是長的跟原廠的不一樣都是專用直上的)為何不能裝.要開我單.我又問監理人員是不是原廠送普利斯通輪胎.我換米其林的就不行(他回答我那不一樣阿)他也說不出話來法官也是2邊都罵一罵.要我們回去等裁決單...........終於等到了.免罰 .依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18條.煞車變更部分.煞車算是底盤部分零件(機車沒有底盤鎖以免罰撤銷紅單 所以我2張都免罰 現在換雷霆了那些裁決書都丟了沒辦法印給大家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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