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 1# f23214 的文章
感同身受。
其實做生意的主要目標不在於賺錢,而在於被需要,賺錢只是被需要的副產品。
如果說價格便宜就把原本完整的東西搞壞,那實在是很矛盾。
以最低標準來說明:
價格視同要約,客戶願意接受雙方合意,契約成立,雙方互付給付義務。一方付出金錢,一方負責修復。
若修復時破壞了原先完整的部件就是給付不完全,對方可減少價金之給付或是要求損害賠償。
以上是比道德和技術更低更低的標準。
竊以為對待客戶應是讓客戶可以再度光顧,進而傳十再而傳百,而非像是野村裡的黑店,掛的是羊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