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章由 沈董 於 2010-7-22 21:55 發表 我說了嘛 既然都各有各的堅持 那乾脆別堅持了 再下去也只是蓋大樓 反正他也道歉了 我覺得可以告一段落了 你不回,他也沒話回 各退一步,這篇不就打住了嘛 Racing阿文 我覺得你也跟他道歉一下嘛 他也只是覺得有嫌疑 才丟到校長室定奪 任何看法本來就是先入為主的 沒有任何人是絕對客觀 不然哪需要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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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章由 Racing阿文 於 2010-7-22 21:19 發表 做人如果那麼不誠懇 何必做人呢 做畜生不是比較好嗎
原文章由 Racing阿文 於 2010-7-22 21:33 發表 現在不知道你是蛔蟲還是什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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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章由 Racing阿文 於 2010-7-23 09:11 發表 如果+10分的大大 對法律有興趣 建議先拉個構成要件三階 構成要件 違法性 有責性 您可以解釋一下 那兩段話 如何成立構成要件 我對於您的法律見解 滿有興趣的 替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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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章由 凡塵 於 2010-7-23 10:10 發表 您的建議很好 但我沒必要接受 聽從 分數是我給狗爸的 因為我認同他說的話 話也是我對狗爸說的 我不曉得您這麼好奇的想對號入座 我說"可以告公然侮辱"理由很簡單 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 相信您應該很清楚 可以告 但能否告得贏 是兩回事 您想探討適法性 構成要件等等 我只能說 您有自信您的言論沒違法 別人告不贏 那很好 若要我做功課 您可以打一篇文給我 最好文情並茂 有頭有尾 如果我覺得您侮辱到我 我自然會跟您溝通 這時再來討論適法性比較好吧 我實在沒什麼時間 在別人的例子裡大做文章
原文章由 woi 於 2010-7-23 11:29 發表 還是一句老話 接觸法律的人很多 自認為很懂整天在那邊講二階、三階理論的人也不少 除了法律專業論壇以外,落書包的文在這裡沒什麼人要看 以我接觸社會法律操作實務面的觀點 很多事情是[社會事]的處理方法,不是[法院事] 法院說穿了只是事發之後討公道的地方而已(證據不足還可能討不到) 念法律的人覺得自己很懂,不怕被告 不過我個人認為其中流程的損耗以及不確定的結果太多了 還是謙遜與和氣才是處世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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