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章由 bevis.yeh 於 2010-7-10 14:27 發表 ![人身部品救了一命4328]()
不過跟你說喔...
當初對方+對方媽媽也是說會負責
話說現在連和解都不肯,也沒錢賠
前幾天還說"是你來撞我的吧?"
和解之類的法律文件最好等確定了在簽下去
不過還好交通大隊的初步研判,對方四項我零個
調解委員會的公文,一但只要發了出去,當事人照規定就一定要來.
不然你可以依法提告他"過失傷害罪"(終生都會有前科的).
聽到對方要告過失傷害罪的話,一般人都會怕,所以就會想跟妳賠償和解了.
我聽過有位擔任保險經紀人的同學提過,台灣法院判的最多的刑事案件,就是"過失傷害罪".
就是因為有像你遇到那種故意裝窮不肯賠錢和解的,既然不想花錢賠償,那就等著被告有前科吧. |